背景资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两个修改议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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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12:4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刘秀平)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8日通过决定,批准我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这一决定为中国与东盟双方在今年10月正式签署加入该条约,在法律程序上铺平了道路,也将使中国成为东南亚地区以外第一个加入该条约的大国。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于1976年2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 1987年12月15日,《第一修改议定书》在原《条约》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条约》的第18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分别为:“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该条约和“但是,加入本条约的东南亚以外任何国家只有直接涉及以及需要通过上述地区程序解决的争端时,才适用”第十四条第一款。 1998年7月25日,东盟外长在马尼拉签署了《条约》的《第二修改议定书》,内容为:将《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中“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修改为“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意,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加入”该条约。从而使非东南亚地区的国家也可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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