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再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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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15:17 南方日报 | ||
增值税起征点再提高全省半数纳税人受惠 下岗失业者优惠更多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特约通讯员/黄锐)继今年上半年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后,从本月开始将再次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两次提高起征点后,预计全省将减少增值税纳税人52万户,全年减轻纳税人负担5.5亿元。这是笔者昨天从省国税局获悉的。 据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从2003年7月1日起再次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全省分地区实行不同的起征点标准。广州、惠州市销售货物起征点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200元;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10市销售货物起征点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150元;韶关、河源、梅州、汕尾、肇庆、潮州、揭阳、云浮8市起征点标准维持上半年水平不变。 据测算,这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使我省众多的小型工商业户得到实惠。我省(不含深圳)原有国税税务登记在册的工商业增值税纳税人106.3万户,经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增值税纳税人将减少52万户,约占原有纳税户数的一半。而按次纳税的临商应纳税总次数将仅占现有100万次/年的1/4。尽管减少的户数较多,但都是小型业户,对我省国税的整体税收收入影响不大,而受惠面较大,预计全年增值税收入将减少约5.5亿元。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力度,我省还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失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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