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比驻华大使:《万国管辖权法》管得了万国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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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07:11 新华网 | ||
《万国管辖权法》是1993年比利时议会通过的一部法律。由于其中规定,凡涉及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大屠杀罪,不管当事人是否为比利时人,也不管事件发生在哪个国家,比利时法院都有管辖权并可审理案件,因此,该法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争议。 自该法实施以来,美国总统布什、英国首相布莱尔、以色列总理沙龙、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赖斯等政治人物, 今年4月,比利时对该法进行了修改,授权政府可以把案件移交给被告人所在国处理。6月22日,比利时首相伏思达又表示,比政府已同意对引起争议的《万国管辖权法》作进一步修改。再次修改后,该法将只适用于与比利时有明确关系的案件,即当案件受害者或嫌疑人是比利时人时才适用,亦不适用于起诉外国领导人。 7月7日,本报记者就上述有关问题,对比利时驻华大使万德斯进行了专访。 万德斯大使(以下简称万):在提问之前,我想首先澄清一个问题。因为人们对《万国管辖权法》的误解实在太多,我必须利用这个机会认真解释一下。 我认为,误解的产生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执行和审判远远超出了法律本身,已到达政治层面。这体现了比利时的雄心壮志:对于世界范围内发生的战争、反人类和种族大屠杀罪行,比利时拥有能力、人力和经验来做出判断。事实表明,我们的雄心壮志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人们信任比利时的法院并来这里提起诉讼。我们对这样的起诉一向是开放的,但有些人利用起诉来达到政治目的,从而造成对这项权利的滥用。因此比利时议会决定修改这部法律。 记者(以下简称记):《万国管辖权法》颁布于1993年,当时制定它的背景是什么? 万:上世纪90年代,日内瓦公约曾通过一部关于制裁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大屠杀罪的法律,并得到很好的实施。卢旺达的种族屠杀案件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一例,这也是全世界首起这类诉讼案。建立这样的诉讼机制有其必要性。波黑战争、科索沃战争、海湾战争均遗留下很多法律问题,对于国际社会来说,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处理。因此,当时比利时政府就考虑,是否应在国际法体系之外,通过国内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1993年,比利时议会通过了《万国管辖权法》。卢旺达案件是比利时法院依据该法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记:该法自正式生效以来,比利时法院共受理了多少起依照该法提起的诉讼?原告和被告都是些什么人士?他们有哪些共同的特征? 万:我所了解的情况,是在部分原、被告的律师向媒体公开披露后获得的。从公开报道的案件看,被告主要是一些国家的前任或现任政府官员,原告为难民和一些受到战争摧残的当地居民。我的观点是,原、被告的诉讼事务和个人背景等信息,如果他们自己不愿公开,那就是隐私,其他人无权知晓。 记:比利时法院在依据《万国管辖权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判决后,能够将判决实际执行吗? 万:是的,判决必须在比利时境内执行。这一法案规定,原、被告都必须亲自到比利时国内的法院参加审判,出庭指控或为自己辩护。这样,当事人双方均在比利时,一旦法院做出的司法判决生效,被判有罪者就必须在比利时的监狱服刑,接受监禁等刑罚。当然,犯罪嫌疑人还享有上诉的权利。 记:有媒体报道,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曾警告说,如果比利时政府不修改这一法案,他将建议把北约总部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迁到别处,您能证实此事吗? 万:拉姆斯菲尔德先生没有说过这些话。他的原话是,在《万国管辖权法》继续施行的情况下,盟国官员尤其是美国政府高级官员如果被比利时法院传讯或通缉,他们访问布鲁塞尔或参加北约会议将十分困难。我理解拉姆斯菲尔德先生的这个逻辑。 记:贵国政府将对《万国管辖权法》做再次修改,您认为这一系列修改是因为屈从于美国压力而在外交上做出的妥协吗? 万:首先,比利时议会修改这部法律,纯粹是一件立法机构职权范围内的法律事务,人们不应为它添加过多的政治色彩。其次,正如伏思达首相6月22日在布鲁塞尔所说,对《万国管辖权法》的修改不是迫于美国压力,而是由于近来出现了一些有政治意图的起诉。因此,我认为这部法律的修改,并无外交因素,屈从于美国压力的说法更是无从谈起。 美国总统布什、国务卿鲍威尔、以色列总理沙龙、美军中央司令部司令弗兰克斯、甚至包括比利时自己的外交部长,都已作为被告在比利时法院受到起诉。现在,比政府不得不问自己,这一法案是否是在正确时间颁布的一部正确法律?毕竟,在荷兰海牙已存在一个由90个国家签署加入的国际法院,它拥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有时候,好心不一定能够办好事。比利时制定《万国管辖权法》的初衷是好的,是为维护世界普遍遵循的道义和法治原则。但如果权利被人滥用,成为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我们就必须修改这部法律。 记:一些媒体评论,在该法的不断修改中,比利时政府陷入了尴尬的外交局面,改与不改都会使自己很难堪。您认为当尊重法律和维护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哪一个更重要? 万:我认为这种状况其实很糟糕。在伊拉克战争等很多问题上,比利时和美国意见不一。但我们毕竟是盟友,是朋友,有共同的目标。美国、以色列等国对这部法律非常不满,他们希望比利时政府修改它。对此,我能够理解。但我也必须指出,在比利时,立法、司法系统和政府是互不隶属的不同机构,政府不能要求议会通过和修改某部法律。但我相信,我们的议会不可能仅仅因为美国的压力就对《万国管辖权法》作出修改。议会之所以决定修改它,是出于法律本身的原因,是因为它正在被一些人滥用。 记:作为一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法律专家,您认为一国的国内法律可以就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大屠杀罪接受别国公民提起的诉讼吗?您认为贵国的这部法律是否具有国际法的理论基础?或者这些案件应当由国际刑事法院来审理? 万:我个人认为,一国国内的法院应具有对世界范围内上述几种罪行的管辖权。国际法有一个普遍性管辖理论,它的主要内容在《万国管辖权法》中得到了切实体现。如果按照国际法的基本理论,每个国家都应有一部《万国管辖权法》,对战争罪等行使全球的普遍性管辖,但现在只有比利时这样做了,所以,我们成了焦点。至于国际刑事法院是否受理这类案件,那是一套完全不同的司法系统,而《万国管辖权法》是比利时的一部国内法律。当年皮诺切特案件时,英国法院就受理了对这位智利前领导人的审理。我的一位美国朋友告诉我,美国也有一部类似的《外国人侵权法》,虽然我对此不太了解,但它从一个侧面说明,一国国内的法院对某些全球性的案件实行普遍性管辖符合法律逻辑,这种情况并不只存在于比利时。 我确信,国际政治需要一个道义准则,正如卢旺达案件那样,战争罪犯必须受到严惩,国际社会同样需要维系法治的原则。(中国青年报记者杨亮庆)(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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