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随意涨价:律师挺身告歌华 誓为观众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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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13:13 新华网 | ||
自7月1日“歌华有线”(600037)收视费上调50%以来,本报不断接到读者打来的电话,对“歌华有线”随意涨价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就此,本报先后刊登了《“歌华有线”收视费该不该暴涨?》、《“歌华有线”涨价三问》的报道,引起媒体和广大读众的关注,许多读者纷纷来信或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令人不解的是,“歌华有线”对观众及舆论的质疑置若罔闻,至今仍未作出答复。日前,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郝云峰呈交的一纸诉状,将歌华股份有线公司告上了法庭。请看——— 7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接到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郝云峰律师呈交的一纸诉状,将歌华股份有线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就此,记者采访了郝云峰律师。 郝律师指出,北京地区每户每月12元的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是1996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已经8个年头,当时的定价依据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歌华有线对有线电视收看服务费进行调整是可以理解的。但前提是要考虑这种调整应当在什么幅度内,怎么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什么,是否能够得到广大有线电视用户的认可。这关系到有线电视用户对价格调整所享有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没有受到损害。郝律师说,有线电视用户对歌华有线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运营成本有全面详细的了解的权利,特别是在涨价后,所增收入具体的使用安排,应让广大有线电视用户清楚。不征求意见,单方面提高收费水平,明显违背了《消法》第四条所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他认为,歌华有线的“成本说”是站不住脚的,且不说歌华有线还在盈利,即使亏损,也不能把费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而是应该分析一下企业成本增加的内在原因。 郝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有线电视接通后,便与有线电视网的经营者建立起了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该服务合同关系,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每月向歌华公司交纳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12元,歌华公司应当提供其承诺的有线电视节目。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歌华公司在没有充分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未与电视用户协商,单方面强行提高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新华网版权与免责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来源: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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