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加薪”出台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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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21:01 新华网 | ||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文,对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和机关离休人员五年增加级别工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按在职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办法,并相应增加津贴,具体办法是:增加离休费,可在本人离休时(1993年9月底以前离休人员可在1 从今年1月1日起,基本离休费按本人实际顺延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即为现行事业单位同职务同档次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和相应的津贴两项执行。同时,其计发津贴的比例,按现行国家对离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机关离休人员比照1993年工改后在职人员每满五年增加一个级别工资(倒级差)的办法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是: 凡1997年11月底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可按现行国家级别工资标准,相应增加两个级别工资数额的离休费。 凡1997年12月以后办理离休手续的,可按现行国家级别工资标准,相应增加一个级别工资数额的离休费。 上述机关离休人员本次增加一个或两个级别工资数额离休费,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的,可按增加倒级差的办法增加。 通知明确规定,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按机关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部分由事业改为企业,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人员,按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同时规定,过去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具体的执行时间从今年1月开始,过去的不补。(来源:江淮晨报)(来源:新华网安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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