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姓名可冠公司名称 天津老字号可获特殊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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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21:57 新华网 | ||
新华网天津频道8月1日电 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市工商局昨日出台措施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加强对知名企业字号的保护力度,同时规范不合格的企业名称。 此次出台的放宽措施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企业集团可取消“区域限制” 市工商局明确规定,从现在起,企业集团名称可以申请取消行政区划。比如,天津市××区××集团公司可申请变更为××集团公司。申请者应当向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材料: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集团的章程;集团管理机构签署的变更名称的书面申请。市工商局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后,与上述材料一并报国家工商总局。名称使用市、区(县)名称连用作为行政区划的企业,跨区(县)变更经营地点,应当变更行政区划,经查询,与已注册名称重复或近似的,应当进行变更。 投资人姓名能当企业字号 市工商局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冠“天津”或“天津市”的,不再受资金数额及规模的限制。企业可以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但应提交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主要经营项目与行业分类和行业及经营特点用语明显不符的,不得以该名称申请企业登记注册。 名称单独使用“实业”作为行业用语的,视为无行业用语。无行业用语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亿元。名称单独使用“国际”做限定语的,经营范围中应含有相应的进出口项目,或者需外经贸管理等部门审批的含有“国际”字样的经营项目。 企业使用“超市”、“城”或“广场”等作为组织形式用语的,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企业名称中只能使用一种组织形式,不能既叫“超市”又称“购物广场”,达不到“广场”规模的,不能称“广场”。组织形式用语应当符合现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法规的有关要求。 已注册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名称不符合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在办理转制或名称变更登记前,应当予以规范。 符合四个条件字号受特殊保护 为保护老字号,市工商局明确规定,具备“企业名称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注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企业名称在天津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经营历史”这四项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工商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工商局根据企业的规模、实力及市场认可度等指标,批准对企业字号给予全行业保护,即在全市各行各业均不可再使用此字号。 与连锁企业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应提交其与总部签署的连锁经营合同,合同中应含有总部认同其使用字号的条款。连锁门店可以其所在街道(地区)名称或自有字号与总部字号连用进行登记。 专卖店与其专卖商品的商标持有人无资产关系的,经商标持有人书面授权同意,可以使用该商标作为其名称中的行业修饰语。(来源:每日新报)(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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