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绑架案看德国司法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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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0:54 法制日报 | ||
岳礼玲 7月28日,德国法兰克福地区法院判处一名28岁,曾经是法学院学生的被告人马格努斯·盖弗根终身监禁,这起案件一时间在德国引发了人们的种种争议和密切关注。 2002年9月27日,被告人用诱骗的手段将银行家弗里德里希·冯·迈茨勒11岁的儿子雅 本案有许多值得关注的焦点: 焦点之一:警察在公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是否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的威胁?在德国一些州的警察法中规定,当有人用武器威胁他人时,警察可以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向威胁人射击。 焦点之二:由于复杂的历史和宗教原因,德国基本法中规定的人的尊严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侵犯;而生命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能被侵犯(如有人威胁他人的生命时)。在这种情形下,名誉权高于生命权。同时德国已签署和批准欧洲人权公约。因此,此案上诉后,会涉及宪法权问题。 焦点之三:警察在侦查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对已定罪人的量刑,在这个具体案件中,是否能将严重的谋杀降为普通谋杀,从而减轻刑罚。 焦点之四:如何处理曾做出刑讯威胁决定的副警长?依照德国刑法的规定他已经触犯刑律,法兰克福检察院已准备起诉他。 本案目前尚无最终结论,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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