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法制化:6年办理案件近6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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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3:14 新华网 | ||
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的《法律援助条例》昨天公布,并将于9月1日起实行。作为最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广东省,目前该项工作开展情况如何?笔者昨天在省司法厅采访中了解到,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国起到了“排头兵”的作用,6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6万件。 形成四个层次政策法规 基本建立援助工作体系 法律援助法制化基本形成 1999年8月我省制定了第一个全国省级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为更好地实施《条例》,2001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至今已形成了有省人大立法、省政府规章、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规章制度四个层次的政策法规。 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从1995年广州市成立全国第一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始,到目前为止,我省21个地级市和122个县(市、区)均经政府编办批准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基本形成了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共有社会团体或地方组织设立的法律援助分支机构321个。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社会团体或地方组织志愿参与的法律援助与行业维权相结合的网络服务体系的建立,为解决经济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提供了组织保证。 法律援助经费制度基本建立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大多数市和部分县都按照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改善。据统计,全省20个地级市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从1997年至2002年,各级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共5802.33万元。法律援助经费制度的基本建立,为解决经济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提供了物质保障。 法律援助专职队伍不断壮大 省、市、县的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共595人,其中专职律师235名,兼职律师227名,其中经济特区和发达地区还有博士、硕士生。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素质的日益提高,为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树立政府形象,保证办案质量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提高标准扩大对象 让更多困难群众受益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法律援助要“提高标准、扩大对象”的要求,省司法厅提出了把法律援助受援人经济标准,由原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上浮50%,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同时向社会承诺,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保证都能获得法律援助。这项措施和承诺,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要,让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众受益。 援助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1997年至2003年上半年,我省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58345件。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1997年办理4369件,1998年办理4568件,1999年办理6317件,2000年办理8893件,2001年办理12073件,2002年办理13919件,分别以4.6%、38.3%、40.8%、35.8%、15.3%的比例逐年增多。法律援助惠及人数达76725人,接待、解答来访来信咨询共达483871人。 不少外来工成受援对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外,援助对象绝大多数为经济困难者、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到2002年为止,受援对象中残疾人3945人、老年人3398人、未成年人9537人、妇女8330人。在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受援对象中不少是外来工,有的市的比例高达95%以上,成为我省法律援助对象的一大特点。 办理一批维权案件 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我省法律援助机构还办理了一批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其中不少是企业下岗职工的群体诉讼案件,切实维护了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韶关市法律援助中心顺利解决了韶关市中药厂148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工厂转制遗留的工资待遇问题,从而避免了可能酿成的大规模上访事件;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协助政府处理了25家破产企业的清算事务,为179个下岗职工解决了住房,安置927名职工再就业,为2300多名离岗职工、400多名离退休职工追讨各项款项约1333万元。 不少受援人含着泪水说:“法律援助律师热心办案,我们感到有了救星。政府法律援助好,是我们经济困难群体的‘靠山’和‘救命恩人’”。图: 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寻求法律服务的残疾人。(记者/曾庆春 通讯员/刘洪群 实习生/庄晓洁)《南方日报》资料图片(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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