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法》“合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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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3日10:29 南方都市报 | ||
任东来专栏 “9·11”后,美国人风声鹤唳,民众抱怨政府失职的声音浪潮般涌向国会,要求国会迫使行政当局有所作为。而行政当局则抱怨,现在对执法机构的法律限制太多,根本无法有效追踪和打击恐怖主义,除非授予它们更广泛的权力。于是,“9·11”后一个半月,国会就以绝对多数通过《爱国法》,授予司法部前所未有的“警察权力”。一些知识分子惊呼, 好在一些议员多了个心眼儿,在随大流的同时,也意识到执法程中可能会出现滥用权力,因此坚持在该法中加入了一个监督条款,要求由司法部的监察长(The inspector general)来调查民众对执法者滥用权力的指控,并定期写出监察报告供国会司法委员会来检查法律的执行。 不出所料,《爱国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违法乱纪现象。在最近一份给国会的报告中,司法部监察长承认,他不断收到民众的投诉,控告该部雇员在执行《爱国法》时严重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仅最近半年的时间内,就有1073起投诉,虽然绝大多数明显不实或难以证明,但其中已有34个调查核实。 对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民主党人来说,这是一个攻击布什政府的好机会。他们不仅把报告送给新闻界,而且还“建议检察长有足够的勇气和独立精神,公开曝光行政当局的反恐战争对无辜者的伤害”。虽然这里党派斗争的痕迹非常明显,但是,它却揭示了美国政府内部精致的制约关系,首先是司法部内部的监督,其次是立法部门对执法的监督。不过,这些监督仍然属于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毕竟大家都认同《爱国法》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出在执法上。 但在美国,就偏偏有人认为《爱国法》本身就“不合法”,当然这里指的是不合宪法(合宪)。在该法执行了将近两年之后,7月31日,美国密执安州州府安纳伯的六个组织在美国最著名的民权组织“美国公共自由联盟”(ACCU)的帮助下,把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和司法部所属的联邦调查局局长(相当于中国的公安部部长)穆勒告上了联邦地方法院,控告《爱国法》违宪,因为它实际赋予联邦特工无限制地监视美国民众的权力,而这一做法违反了宪法赋予民众的三项基本权利:隐私权、正当法律程序权和言论自由权。 由法院来审理立法是否违宪,应该说是19世纪初年美国人的一项了不起的制度创新,它可以防止民主可能带来的“多数暴政”。因此,后来世界上许多的国家都采纳了这一被称为司法审查的法院特权。 安纳伯的官司是“9·11”以来美国民众第一次对《爱国法》提出违宪指控,多少有点“吃螃蟹”的味道。对ACCU的做法,一般美国民众颇不以为然。在他们看来,为了社会多数人的安全,牺牲某些个人权利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可以接受的。况且,这些权利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只不过是允许联邦特工可以随意获得一些个人信息,诸如借书记录、医疗档案、旅馆住宿登记、慈善捐款行为等等。 但是,在ACCU看来,个人权利受损事小,宪法原则事大,口子一旦开起来,宪法的神圣性就可能动摇。这就是为什么它“小题大做”,违背“民意”控告政府的原因。但是,就目前来看,这一官司赢的概率不大。首先是原告受到伤害的证据不足。虽然它们宣称,联邦调查局把它们视为另类组织,不公平地询问它们的成员,但它们“无法肯定地知道”,联邦调查局是否使用了违宪的授权来监视他们。其次,即使联邦法院认为这个案件能够成立,但调查和审理也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待到判决时,《爱国法》可能已经失效。因为它是项临时性的法律,需要定期延续。国会中的共和党人原来想把它延续到2005年,但因为民主党人反对而未果。即使这样,这类官司也有其积极的意义,那就是,任何法律都应该受到质疑,哪怕它是在爱国这样冠冕堂皇的名义之下;个人的一些“天赋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受到损害,哪怕它们属于“另类群体”。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研究中心 本版专栏文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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