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响应积极 “霸王条款”究竟“霸”在哪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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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3日15:32 新华网 | ||
7月28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对外公布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第一阶段内容,涉及电信、邮政、公共运输等领域,其中电信领域的“霸王条款”现象尤为突出(本报于7月29日第4版作过报道)。 其实,早在3个月前,中消协就与各地消协开展了“不平等格式条款”征集活动,得到了各地消费者的积极响应。活动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点评的内容有:电信、邮政、公 “霸王条款”究竟“霸”在哪里?社会各方对此如何看待?请看本版摘编的各地传媒的相关报道。 十大“霸王条款”电信类占七成 7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电信、邮政、公共运输等领域存在的10类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其中电信类占七成。以下是中消协对部分电信类条款的点评。 电话卡余额过期作废? 北京消费者马女士反映,她购买的100元神州行充值卡超过有效期3天,卡内剩余的80多元余额与号码一并作废。 点评:经营者在卡上设置“有效期”是可以的,但“有效期”终止的只能是电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而不能将消费者所付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 停机后还收附加业务费?《中国联通130数字移动电话用户入网须知》第四项缴费方式中规定:“130用户只要未办理正常停机手续,停开机期间月租费(包括附加功能费)仍然正常计取,并按所欠费用从每月24日加收3‰的滞纳金。” 点评:如果从用户占用网络资源角度看月租费照收还能理解,但在停机期间,消费者未享受公司提供的附加业务(功能),却要求交纳附加业务(功能)费有欠公允。 手机信号中断用户无权索赔? 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制定的有关协议规定:“客户充分认识到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移动通信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和保证其不会因该类情况而向联通公司索赔。” 点评:上述格式条款为经营者免除了因网络故障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通信中断所应负的法定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索赔权。 经营者有权单方修改合同? 浙江省联通、移动两家电信企业制作的格式条款中规定:“分公司有权在预先以公告、通知等形式告知广大客户后,单方面对本协议内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入网协议书一经双方订立生效后,电信企业无权单方就协议有关内容作出修改。 “最终解释权”是侵权理由?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用户自备机使用CDMA移动通信网络协议书》第十三条规定:“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点评: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虽可对该条款进行解释,但其所作解释并非最终解释,经营者更不能凭借所谓“最终解释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据新华社报道)(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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