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院首判无名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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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10:56 长沙晚报 | ||
本报杭州讯8月4日,聋哑被告人“甲”收到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张特殊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在被告人身份情况一栏中没有往常的姓名、年龄、籍贯等基本资料,而只是填写了“被告人甲(聋哑人),男,成年”这几个字,而在判决书的一边则附了一张被告人近期一寸黑白照片。据主审法官介绍,在判决书上用照片证明被告人身份的案例在全国也十分罕见。 今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甲”窜至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娟霞副食品店,趁无人之机,用螺丝刀撬开抽屉,窃得现金10960元,“甲”在携赃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由于“甲”系聋哑人,对指控事实一直保持沉默,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据办案人员介绍,这一案件虽然属于“零口供”,但根据失主戚某的陈述和证人倪某、施某和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由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搜出现金10000余元等事实,证实被告人“甲”实施了盗窃行为,同时杭州市公安局也出具了骨龄推断意见书,证实“甲”的年龄已超过20周岁。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鉴于此案无法查明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年龄、籍贯等情况,为表明其身份,遂用照片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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