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监察政府机关行政效能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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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12:59 南方日报 | ||
深圳出台监察政府机关行政效能规章开全国先河——公务员“不作为”要受处罚 本报讯(记者/陶然)深圳龙岗区的一位政府公务员日前深有感触地说:原先以为只要不违规就和“监察”无关,以后可就不一样了,包括行政水平不高、办事效率低下这样一些“不作为”的行为,也纳入了监察范围。从昨日开始,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正式颁布《深圳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时规定》(以下称《规定》),对政府机关行政效能进行监察。 规定使相关法律落到实处 深圳市监察局副局长黄伟坚向本报记者介绍,近一年多以来,深圳监察局先后三次在全国和全省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就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介绍经验,受到中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监察厅的高度评价。 他介绍,《规定》将行政效能监察定义为: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规定》使监察机关的检查权、调查权、处分权和建议权落到实处。 从查错到监督“不作为” 深圳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是全国监察系统惟一的效能监察室,该室主任刘原枫向记者介绍,类似办事效率低下、拖拉推诿责任、服务意识淡薄等行为将会受到检察部门的检查或者调查,并将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相应的具体处罚。 刘原枫向记者介绍了刚刚发生的一个例子,一位市民曾向某公安分局提出儿子的随迁入户申请,4个月以后该申请获得批准,但是户证科主办民警在申请人多次查询的情况下都不进行查对,随意答复“还没有批准”搪塞过去,在申请人递交申请一年后再次查询时,这才发现自己的申请已经被批准8个月。在监察部门的介入下,分局对主办民警作出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并责成相关负责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监察内容有七个标准 黄伟坚介绍,依据《规定》,监察机关主要以检查和调查两种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检查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所进行的专项检查和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检查;调查则包括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所进行的调查和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纪律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 对于检查和调查的内容,《规定》明确了七个具体的标准,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履行了公开义务;是否按时完成工作;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以及取得预期效果;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和得到有效执行;工作运转是否协调;其它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包括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等等。 此外,监察机关可根据《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如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察员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参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将监察结果向社会公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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