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对禁止化武有何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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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7:07 解放军报 | ||
71571部队政治处董九清问:8月4日,齐齐哈尔市发生侵华日军遗弃毒剂泄露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害。请问国际上对禁止化学武器有何规定? 本报编辑答:由于化学武器的危害极大,它与核武器、生物武器并列为当代国际社会有关条约中规定禁止使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早在1925年,国际社会就在日内瓦通过了《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它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 20世纪90年代初,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谈判取得重大进展,该公约明确了化学武器遗弃国的销毁义务,公约于1997年4月正式生效。1999年7月中日两国政府签署《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表示要为处理和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备及其他物资,原则上2007年4月处理完毕。但是迄今为止,只有极少部分毒气弹得到了处理。我方要求日方安全彻底地销毁日本遗弃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化武。(解放军报2003年08月14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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