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赤脚医生”行医将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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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3:4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6号国务院令公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首次明确: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将不得执业。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大河报2003-08-18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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