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被割获赔2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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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10:25 长沙晚报 | ||
本报讯我市居民张某因子宫切除状告望城县第二医院索赔38万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记者昨日获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望城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本次事故认定的证据使用,张某因伤口感染而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望城县第二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望城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张某损失21556.86元。 市中院认为,张某因临产住院而进行剖腹手术并无不当。但望城县第二医院在张某有贫血、低蛋白血症、机体抵抗力差、轻度妊高症的情况下,使用抗炎效果差的庆大霉素进行抗菌消炎,其诊疗对事故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张某医疗事故的鉴定依据中,望城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本次事故认定的证据使用,张某因妊娠分娩住院,最终因伤口感染而行次全切除术,其原因系自身体质与望城县第二医院诊疗抗炎缺陷混合所致,望城县第二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市中院因此撤销了望城县人民法院(2002)望民初第195号民事判决,并判决望城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张某损失21556.86元。李运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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