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侮辱致学生跳楼自杀 骂人老师被判1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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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3:4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重庆消息 备受关注的重庆“老师体罚致学生自杀案”昨日一审宣判,被告人汪宗惠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案系重庆市首起学生因为反抗教师粗暴教育而在校跳楼自杀的案件,受到了重庆各界的广泛关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12日,按照学校的要求,丁婷(化名)应于上午8时到校补课,未按时到校,其班主任汪宗惠询问了她迟到的原因,用木板打了丁婷,并当着丁婷一位同学的面对丁婷讲:“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谈话过程中,丁婷一直在教师办公室哭泣。10时30分,丁婷回到教室上课,第三节课是汪宗惠的语文课,整节课丁婷都趴在桌上哭泣,并写下遗书,丁婷在遗书中表达了对汪宗惠及家庭、社会的怨恨,然而汪宗惠对丁婷在课堂上的表现没有过问。下课后,汪宗惠也未注意丁婷的去向。12时29分左右,丁婷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12时50分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宗惠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应当明知体罚学生和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贬损,其行为不仅贬损了丁婷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而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应当受到刑事制裁。鉴于汪宗惠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有一定悔罪表现,且丁婷跳楼自杀确系多因一果,遂作出上述判决。(新华)大河报2003-08-25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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