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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黑老大”刘涌案改判引发议论纷纷 刀下留人是因“刑讯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06: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基本事实

  2002年4月17日,刘涌、宋健飞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障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8月23日,辽宁高院负责宣传的法官刘黎明女士告诉记者,改判原因主要是证据不太稳定,存在一些漏洞,没有审慎地取证,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细致的地方。譬如提审刘涌时,向刘涌讯问一些犯罪事实,看看是否能和一审时对上。刘涌的回答和一审时有些不一样,认为有些事儿不是自己指使的,也不是自己做的,还有一些是被别人栽在了自己头上。

  刘黎明强调,这次改判是公正的,不存在人为因素,是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意见。对于民间舆论的一些反应,辽宁高院已经整理后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刘涌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认为,刘涌案之所以改判,是在办案过程中有“逼供”行为;普通百姓之所以对刘涌案改判义愤填膺,是因为被舆论所误导,对真相缺乏全面了解。

  田文昌对刘涌案一审的评价为“判重了”。他说,一审中没有认定刑讯逼供。在定案时,又把不真实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中最关键的部分为刘涌是否涉及命案。刘涌没有直接参与命案,但他是否指使了呢?这是刘涌能否被判死刑的决定性因素。在预审时,所有参与命案的七八个人都说,是刘涌指使的。但在庭审时却全部否认,而且还有相反证据证明,刘涌不但没有指使,而且还对此表示反对。廖沈观点交锋《外滩画报》是否刑讯逼供

  沈阳市公安局宣传处的王副处长说,这次辽宁高院的终审,“就我个人而言,是比较遗憾的”。王副处长还针对“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的说法,对记者说:“这是无中生有!说公安局刑讯逼供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中纪委也派人下来查过,但最后还不都是没有。再者说,如果真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话,案件的性质也就变了,刘涌早就出来了,一些公安干警也要受到处分。”廖沈《商务周刊》改判是法治还是耻辱

  如果真的是刑讯逼供拯救了刘涌,那么,这个改判究竟是法治的一大胜利,还是一大耻辱?

  犯罪性质不严重吗?且不说公安局的那40个字的高度概括和刘涌指使10多名打手将一名“和他抢生意”的烟摊小老板活活打死的事实,法院也认定了刘涌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而高院事实上宣判了刘涌手下的一名打手“立即执行”的死刑,对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缘何未依法办事?犯罪情节不恶劣?连高院判决书中都说“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沈阳区域的经济、社会秩序”,更不用说刘涌和马向东等人的勾结,代表了怎样一个黑组织在中国令人恐怖的生长。高昱《北京青年报》从改判看司法信息披露

  刘涌的案子有着巨大的社会影响,对他的改判,性质极为严重,对待这样一个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理,法院理所应当对公众进行信息披露,而不应该仅仅以含糊的措辞敷衍过去。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终审认定上,法院使用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等很不严密的说法,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也始终没有从法律的立场给出权威解释,因而,关于刘涌案件的种种猜测就始终未能平息。正是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客观上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导致了人们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而法律的权威也因此受到了影响。蔡方华《南方周末》幕后交易的可信度低

  记者采访了中纪委一位对案件有了解的官员,这位官员分析,刘涌和专案组达成协议的可信度非常低,办案人员可能会有一些手段,但不会达成什么协议。

  “说他花多少钱买通了谁的可能性也不大,这种人和特别大的生意人还不一样,他在当地可能还算比较大,但触角有限,基本上就是在沈阳范围内活动,但辽宁省那么多干部都下去了,谁给他撑腰,谁敢给他撑腰?”

  这位官员表示,不清楚他是不是立功,“真正知道的就几个人,不会超过5个人,一个直接问的,也是单线报一个领导,接着就是高层进行决策了。从迹象看,应该是有立功表现的,但刘涌自己不会讲,甚至主审法官也不会讲”。林楚方《中国青年报》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判决书

  由于公文式甚至通告式的判决书模式,使人们有理由对刘涌案的终审判决提出质疑:什么是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什么作出从轻改判?等等。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对于判决何以如是的理由的获知,是其司法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因为审判公开并不仅仅意味着判决书的公开,而更重要的是判决理由的公开,论证过程的公开。一份公开发布但语焉不详、似是而非的判决书,同样可能意味着暗箱司法、秘密司法。对于这种判决书,人们是有权提出质疑的。

  张海斌《中国青年报》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说,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刑讯逼供从来都是被禁止的,在《刑法》中刑讯逼供甚至被作为犯罪加以确认。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看到的现实却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并且大有蔓延之势,成为“顽症”,这与我国司法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有关。“刑讯逼供行为是和现代司法文明背道而驰的,没有将涉案嫌疑人当做一个人,一个和其他人一样有着尊严和做人权利的人,而是当做一个客体,一个可以取得证据的途径和工具,这是对刑讯逼供在司法上必须加以彻底否定的根本理由。”万兴亚大河报2003-09-01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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