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管理宠物 :制度完善 执法严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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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12:39 新华网 | |
国外宠物管理组稿之三:新加坡 新加坡对家庭豢养宠物有严格的规定。根据《野生动物及鸟类法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捕捉本地的野生动物并将其作为宠物。同样,蛇、蜥蜴、刺猬、猴子等从国外输入的野生动物也不能成为宠物。本地居民可以从猫、狗、兔、天竺鼠、仓鼠、栗鼠和各种观赏鸟类及观赏鱼等动物中选择一种或数种作为宠物。 以养狗为例,新加坡农粮兽医局规定,住在政府组屋内的居民,每户最多只能养一条狗。狗的身高必须小于40厘米(含),体重低于10公斤(含),而且狗的品种必须包括在建屋发展局批准的名录内(共62种)。私人住宅居民最多可以养三条狗。 自1991年8月起,美国斯塔福德猎犬、那不勒斯獒等A类犬(猛犬)已经不能进口到新加坡,已有的A类犬必须进行绝育处理,而且必须终生携带植入体内的微芯片,以便于识别。A类犬的主人必须为其豢养的犬只投保10万新元(1新元约合6元人民币)的第三方责任险,还必须提供5000新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将在犬只死亡或离开新加坡后返还给狗的主人,但如果A类犬的主人让犬只在没有系上皮带或戴上口套的情况下出现在公共场所,其保证金就会被没收。 农粮兽医局还规定,狗的主人必须确保自己所豢养的犬只不会给他人的生活带来不便,如过度吠叫,在公共场所排便,骚扰路人,追逐车辆,咬人等。否则狗的主人会被吊销养狗许可证,或者无法更新许可证。 农粮兽医局对养狗许可证的发放也有明确规定:所有3个月(含)以上的犬只都必须申领许可证;许可证章(狗牌)必须牢固地缚在狗的颈圈上;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狗主每年必须在许可证过期前申请更新;在公共场所,狗主必须给其豢养的犬只系上皮带,并使其处于自己的有效监控之下;狗主不得让其豢养的犬只成为流浪犬;狗主应确保其豢养的犬只不会给他人造成不便;在公共场所,A类猛犬以及可能会给他人造成危险的B类犬(包括德国牧羊犬、英格兰嚣犬等),必须系上皮带并戴上口套。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农粮兽医局有权扣押犬只,并对狗主处以最高500新元的罚款,或者吊销养狗许可证。 狗主可以向农粮兽医局下属的动物安康与控制中心申请养狗许可证。如果狗主变更,狗主住址变动,或者犬只走失或死亡,也必须通知动物安康与控制中心。 为了方便狗主,动物安康与控制中心对养狗许可证的申请和更新采用了灵活多样的处理方式。申请许可证时,狗主可以亲自到中心服务柜台办理有关申请手续,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件或电子邮件要求申请表格。更新许可证时,除到中心服务柜台办理外,狗主还可以选择以邮寄支票的方式办理更新,也可以带着更新通知到邮局办理相关手续。 动物安康与控制中心成立于1995年,除提供养狗许可证服务外,该中心还负责捕捉和扣留流浪猫狗,帮助走失的宠物重返主人身边,免费出借捕猫器,提供处理流浪动物问题的技术援助,为宠物店和动物展览提供许可证服务,处理与动物安康或虐待动物等有关的问题,通过出版刊物、演讲和展览等方式教育宠物主人以负责的态度对待宠物。 如何管理流浪动物,特别是流浪猫,是新加坡宠物管理面临的一大难题。新加坡的流浪猫问题相当严重,在组屋区楼下、小贩中心、菜场、行人较少的小巷甚至共管公寓的庭院等许多地方都可以见到流浪猫的身影。由于新加坡自1953年起就消灭了狂犬病,而且猫并不是狂犬病传播的主要媒介,所以,农粮兽医局并未像养狗一样,对养猫也采取许可证制度。过去20年来,新加坡有关当局每年要捕杀13000只流浪猫。(记者 杨新鹏)#(来源:参考消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