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种怀胎谁为父,日本法律定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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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14:18 中国日报网站 | |
中国日报网站消息:日本年轻人结婚率低、生育率低,使日本过早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据日本医疗机构的统计,育龄夫妇中的不孕症患者达10%以上,在个别城市和地区甚至达20%。厚生劳动省的报告称,1999年接受不孕症治疗者有28万人之多。为鼓励生育,政府实施了经济支援、医疗辅助等措施。但是,传统的伦理观念和法制的不完善又引发了诸多问题。比如,如果丈夫的精子有问题,或妻子的卵子有问题,借用别人的精子或卵子怀孕,血缘上的父母与伦理上的父母就出现了分离。虽然日本国内禁止借腹怀胎,但仍有不少日本夫妇把 长期以来,日本《民法》规定的只是夫妻结婚生育,孩子自然与父母形成父子、母子关系。据法律专家的解释,法律的这些规定重视的主要是血缘关系,因而根本没有涉及“无血缘的亲子关系”这一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自然环境、社会生活节奏的变化,日本不孕症问题非常明显。此次生殖医疗亲子法制审议会提出的法案是,经夫妻双方同意,以治疗不孕症为目的,利用第三者提供的精子、卵子而生育的孩子,其法定父母只能是求治夫妻。其含义是,妻子利用他人提供的精子体外受精怀孕,显然丈夫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根据民法修正纲要的内容,只要丈夫在治疗前了解并同意治疗内容,那丈夫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父亲。而妻子怀孕生育,不论卵子来自何人,生育妇女都是孩子的母亲。即使精子、卵子均由他人提供,只要是妻子孕育、生产的,那么生育该孩子的夫妻就是孩子的法定父母。纲要还特别标明,即使精子、卵子提供者以血缘关系为由要求认定父子、母子关系,也无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或母亲。 日本的生殖医疗技术可谓世界领先,治疗不孕症的方法也多种多样。80年代末,日本已开始运用显微技术对精子活力低下者进行显微授精;对精子发育障碍者,可以从其精子生成前的精子核细胞中提取培养,而后实施体外受精。但是对于连精子核都没有的夫妻,医疗就无能为力了。今年4月,日本厚生劳动省的生殖医疗部会第一次提出,对于用自己的精子、卵子无法怀孕的夫妻,允许利用他人提供的精子、卵子治疗。 医学发展了,法律却没有跟上,是这次完善法律的主要原因。也有专家指出,这种对法律的完善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基本权利,即避免丈夫以“没有血缘关系”而逃避养育义务。 但是,此次公布的法律纲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如一些因疾病、手术等特殊原因失去了生殖能力的妇女,她们想有自己的孩子,法律却没有给她们出路。日本民法中对借腹生子还规定了处罚性的禁止措施,使一些夫妇不得不花巨资到美国去借腹生子。不久前,日本女演员向井亚纪就宣布,已在美国借腹怀上了自己的孩子。 目前,法制审议会已经将此修正案向社会公开。在听取了国民广泛意见后,将在明年的国会上正式修改民法。(来源:青年参考/杨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