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旅游管理:日本大力规范旅游业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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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11:08 新华网 | |
新华网东京9月24日电(记者乐绍延)日本虽然不是世界旅游大国,但旅游业在日本第三产业中则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日本主管旅游业的国土交通省发表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日本旅游业从业人员达到393万人,直接消费产生的经济效益为21万亿日元(约120日元合1美元),如果加上间接效益则达到49万亿日元。 为此,日本政府决定将旅游业作为经济的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并于今年7月31日制定了 为规范旅游市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日本政府从立法入手,通过颁布、修改《旅行业法》和《旅行业法实施规则》等多项法律法规,使消费者从与旅行业者签定合约之时起,其合法权益就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真正有效保护,玩得安心、放心。 日本将从事旅游业的旅行社分为3类。法律规定,日本旅行业实施“经营保证金制度”。各类旅行社必须根据上一年的营业额向有关管理部门交纳营业保证金。如果消费者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合约,又不能按规定赔偿旅行者的损失,有关方面可将保证金用于赔付旅行者的损失。 日本旅游业严格的从业准入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旅游服务质量。这项制度规定,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资格。也就是说,旅游业的从业企业和人员只有在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并从事旅游业方面的业务。旅游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导游资格和旅行业务主任资格。一般情况下,报考旅行业务主任资格的人员应具有导游资格。旅行社的每一个营业网点必须有旅行业务主任负责旅游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否则不得承接旅游业务。 《旅行业法》规定,旅游业者刊登的广告不得有虚假和夸大的内容,也不得漏登影响旅游者进行判断的重要事实。《旅行业法》还严格规定了刊登广告时必须注明的内容和不得采用的格式:如必须刊登旅行社的名称、地址、注册登记号码、旅行目的地、日程、交通、住宿、饮食以及所需费用和提供的服务等详细内容;在费用方面,不得仅刊登最低价格,标注最低价格的文字及图案也不能比其它价格的大。旅游业者在接受委托后必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必须事先如实说明所有情况,不得误导消费者。 除法律法规外,被称为“旅行业约款”的旅游业行规也起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作用。“约款”第6章“责任”规定,因旅行社方面的原因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如旅行日程变更、交通工具有所变化、住宿饭店档次降低等,必须给予旅游者相应的赔偿。 在日本旅游业的规则中,最值得一提的是世界旅游业中独一无二的“特别补偿制度”。这项制度规定,不管旅行社是否有责任,只要不是消费者的故意行为,旅行社都要给予一定补偿。按照这项规定,如果旅游者在海外旅行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并在180天内死亡,旅行社必须支付2000万日元的死亡赔偿金,国内旅游则赔偿1000万日元;如果身体受到伤害,并在180天内出现后遗症,旅游者可根据后遗症的轻重得到相应的赔偿金;如果旅游者在旅游期间行李不慎丢失,一件丢失行李最高可得到15万日元的赔偿。 在日本,记者没有看到听到有关旅游企业或导游等乱收费的事情。因为一旦被投诉,这些日本企业或导游将遭到严厉处罚,甚至被吊销执照或被开除。此外,在日本,除个别文物性质的旅游景点收取门票外,绝大部分自然景观和公园是不收门票的,游人可以自由参观游览。(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