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遗留化武伤害事件东京法院认定日应负责 判日赔偿一点九亿日元(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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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13:52 新民晚报 | |||||
东京地方法院当天开庭,对中国受害者就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事件要求日本赔偿案作出裁决,判处日本向原告13人(其中生存者7人,代表3名死者的遗属6人)作出总额约为1.9亿日元的赔偿。 法庭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书时说,为防止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发生,日本在收集战争结束时日军部队部署和武器配备情况的基础上,是可以向中国政府提出要求调查和回收化学武器的。此外,如果日本向中方提供有关信息,在较短的时间里处理大量遗留化学武器也是可能的。基于以上两点,法院认定日本应对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事件负责。 关于伤害事故发生20年后法律时效已过的说法,判决书指出,法庭不能同意配备和遗留毒气武器这一违反国际法的事实是正当行为,经过20年就不允许受害者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是违反正义和公平理念的。 东京地方法院认定原告提出的伤害事件有:1974年10月20日,3人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河里作业时受到毒气弹泄漏液体伤害,其中1人于1991年7月死亡,其余两人留下后遗症。1982年7月1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工地挖出的毒气罐被打开后,4人受到芥子气伤害,留下残疾。1995年8月29日,黑龙江省双城市道路工地上发现臭弹并爆炸,2人死亡,1人留下残疾。 东京地方法院今年5月在审理同类案件时,虽然认定中方原告受到侵华日军配备并遗弃在中国境内的毒气弹的伤害,但以回收遗弃毒气弹工作十分困难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赔偿要求。 上左图为原告李臣与中国人毒气弹受害者支援会会长矢口仁也拥抱祝贺 上右图为原告刘敏在东京出席胜诉后的记者招待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