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首例单位行贿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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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11:03 黑龙江日报 | |
彭溢 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本报讯日前,大庆市首例单位行贿案被公诉,行贿公司原经理李某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李某还因贪污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刑期有期徒刑7年。 2000年7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大庆石油管理局第五运输分公司为让有关单位给其虚开路单以非法增加其单位产值,用该单位截留的对外运输劳务款,多次向有关业务单位调度人员行贿现金共计14.9万元,共获取对方虚开的价值人民币25.8万余元的路单。 2003年1月3日,原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李某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时还查明李某在1999年7月至2002年12月担任第五运输分公司经理期间,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截留生产收入200余万元,2001年11月28日,李某在其老乡交通银行某支行行长的帮助下将其中的人民币16万余元,兑换了2万美元,准备给其女儿出国留学用。2001年12月5日,李某将2万美元取出转存入其女儿名下。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五运输分公司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4.9万元,李某在其单位向他人行贿过程中作为该公司的经理,是直接主管人员,故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同时,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