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根据不足犯法律错误判决书抄袭结案陈词不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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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3日13:25 今晚报 | |
本报香港电特约记者虞锡珪报道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与公爹王廷歆的“世纪争产案”,9月30日在上诉庭续审。代表龚如心上诉的资深大律师唐明治一再强调,原审法官任懿君列举9项疑点,裁定龚如心伪造遗嘱,是犯了法律错误,并指其原判决书竟抄袭王廷歆一方的结案陈词,对龚如心极不公平。 唐明治指提出遗嘱的人,并非要解释疑点,他只要证明立遗嘱者具法律资格及在遗嘱 王廷歆在原审时曾提出论据,指其子、亦即龚如心的丈夫王德辉不知道及不同意1990年遗嘱的内容,但未被任懿君批准。唐明治指出,龚如心因此无须解释疑点;只须证明王德辉签了1990年的遗嘱即可。王廷歆指1990年遗嘱为伪造,便应拿出证据;但任懿君竟因龚如心无法解释疑点而判1990年遗嘱为伪造,是把证明伪造遗嘱的责任转嫁给龚如心,这是毫无道理的。 唐明治还指出,任懿君在判决书中抄袭王廷歆一方的书面结案陈词,连一些王廷歆一方对龚如心一方的批评也照抄采用,令人觉得他未能独立及不偏不倚地考虑案件,对龚如心很不公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