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法律能否剥夺公民沉默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0:4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据华盛顿邮报10月21日报道,美最高法院已向外界宣布,他们正在讨论普通公民是否有权拒绝向警察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 此事缘起法院近日对拉里·D·希伯尔的听证会。据目击证人指证,被告拉里在其卡车中对他人进行攻击。但是对于警方的盘问,被告却三缄其口,拒不交代自己的身份,最后警方还是逮捕了他,罪名是违犯了内华达州法律规定的在警方办案过程中,当警方已经认定当 内华达州上诉法院最后对被告处以250美元的罚款。但是其辩护律师却又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声称内华达州法律与美国宪法有关沉默权的规定相悖。 此前,在1968年,美最高法院也曾受理过一件发生在俄亥俄州的类似案例,当时法院认为警方可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有重大嫌疑”的名义暂时扣留被告特里,但是在没有确凿证据之前,警方不能正式逮捕嫌疑人。法院称,这种短期“拘留”旨在帮助警方尽早排除嫌疑,但是这种拘留却遗留下一个长期的问题,即在拘留期间,警方是否有权审讯嫌疑人,如果这仅是“拘留”而不是“逮捕”的话,这种审讯又是否是合法的呢? 拉里的律师认为在最高法院以往审理的案件中,法官们已经注意到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问题,即犯罪嫌疑人有权在“拘留”过程中保持缄默,而内华达州法院在这一案件处理过程中明显侵犯了宪法赋予的公民权,故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对内华达州的此项法律规定进行合宪性审查。 “在我们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总是能遇到‘误抓误判’的情况,为此在我们法院内部也已展开了长期的争论,如何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我认为最好的途径之一就是依据法律程序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内华达州副检察长康拉德·哈芬说。 为此,美最高法院已经向外界公开表态,他们正在考虑此事,并将尽快做出决定是否会干预地区法院在进行审判时奉行的原则标准。据悉,如果此案改判,将可能直接影响到美国十余个州的法院判罚准则。 (舒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