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会通过禁止堕胎法案(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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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2:12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美国国会曾分别在1996和1997年两次通过禁止堕胎的法案,但都以克林顿总统的否决票而告终。众议院又于2002年再次通过这一法案,然而又因为民主党占多数的参议院的反对而始终未能形成法律。 但现在共和党人把持了参众两院的多数席位,他们利用这个绝好时机,通过了这项争论已久的法案。而一向反对堕胎的美国总统布什得知投票结果后立即发表声明,称该项立法意义重大,将结束恶行,重塑美国的生活文化。他还表示将签署法案使之成为法律,以便付诸实施。 反对该法案的民主党参议员虽然在投票中失利,他们仍然表示,该禁令违反了美国宪法,必将遭到失败。来自纽约州的一位参议员更是对布什进行了抨击,称他将是“美国历史第一个使安全的医疗程序成为犯罪行为的总统”。2.医生可能面临两年徒刑 该法案规定,孕妇在妊娠第二期(妊娠中期的三个月)和第三期(妊娠后三个月)时,腹中胎儿已经成形,因此,禁止在这两个时期实施堕胎。任何触犯该禁令的医生将面临最高2年的刑期。 由于“后期堕胎”并不是医学术语,争论双方因而对法案所禁止的范围分歧很大。反对者认为,这会使一些原本安全和普遍的医疗程序也变得非法。他们认为,该法案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完全剥夺妇女堕胎的权利。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曾经作出判决,得克萨斯州的反堕胎法不合宪法,妇女有权终止妊娠。这就是对美国社会影响深远的“罗诉韦德案”。罗是一位妇女的化名,韦德则是达拉斯县的检察官。此案的目的就是要争取全国妇女“主宰自己身体”的权利。案子几经波折,最后上诉最高法院。结果大法官引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以7票对2票支持堕胎合法化,保护和尊重妇女的“隐私权”。 这个判决推翻了46个州的堕胎法。它肯定了妊娠第一期(妊娠头三个月)妇女作决定的主权。在妊娠第二期,为了妇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堕胎,但不能禁止堕胎。在妊娠第三期,除非母体有生命危险,为了保护胎儿,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堕胎。但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州都容许第三期堕胎。自从1973年以来,美国第三期堕胎的数目已达数十万之多。3.政界人士社会团体不满 针对共和党人“堕胎残忍、不人道”的说法,反对法案的民主党人士认为,那些反对堕胎的共和党参议员们并不是真正关心生命和人权,而是出于政治目的和选举的需要。医生出身的民主党总统候选人迪恩说:“作为一个内科医生,我感到非常气愤,因为参议院竟然认为自己有资格从事医疗事业。他们这样会害了无数妇女的性命!” 除了政界人士外,不少社会团体也发出了不满的声音。“全国堕胎联盟”和“生育权利中心”等民间组织已经作好了打算,一旦布什签署法案,他们就向法庭申请禁令,阻止后期堕胎法案成为法律。“全国堕胎联盟”的领导人表示,如果国会山不能保护妇女的生命和健康,他们只好求助于法律。 2002年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对内布拉斯加州一项类似的反堕胎法律进行了审议,结果9名大法官以5票对4票裁决该法律违反美国宪法。原因就是定义模糊,使医生无法在合法堕胎和非法堕胎之间作出清晰的判断;此外,法官还认为,该法律也没有考虑到禁止堕胎可能会给处于危险状态的孕妇带来的风险。(欧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