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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中美企业博弈“337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14:32 新华网

  国际金融报消息:有迹象表明,“337条款”正成为美国公司针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各种专利诉讼的主要武器,有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这一条款将中国公司推向被告席。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337条款”最初见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其后几经修订。最近一次修正后的“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
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该条款规定,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权,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

  目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在调查的11起诉讼中,有4起诉讼是直接针对中国企业,占总数的36%。涉讼产品包括无汞碱性电池、农用车辆、伟哥成分、农用拖拉机及割草机等,涉讼企业超过20家。另外2起诉讼(功率放大集成电路和捕虫器)虽然没有直接针对中国企业,但涉讼的2项产品的生产基地也有部分在中国内地。

  积极应诉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长王敬忠表示,美国劲量电池公司起诉中国公司侵权的专利漏洞很多,中国企业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专利无效

  再过不到三个月时间,也就是2004年1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正式开庭,就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和EVEREADY电池公司起诉中国内地7家电池生产企业一案进行审理。

  据了解,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和EVEREADY电池公司在今年4月底依据“337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禁止进口一系列其竞争者生产的家庭用电池产品,理由是它认为这些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被调查产品包括各类无汞碱性电池,用于制造该类电池的锌粉等。被调查对象名单囊括了许多劲量公司和EVEREADY电池公司在亚洲和美国的竞争对手。其中涉案中国内地企业有7家,分别为: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正龙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公司;宁波豹王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电池有限公司;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

  其实,美国无汞碱锰电池337调查不仅仅是针对被告公司,对中国碱锰电池整个行业也是个挑战,而且会涉及电池及电池配套电子产品。一旦指控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颁布排除令,这将意味着:在申请人专利失效前(2011年11月15日),中国电池出口企业将不能再向美国出口任何无汞碱锰电池;对已输入美国和库存的产品将依据ITC的禁止令销毁。

  “目前,我们的企业正在积极进行有关准备工作,有较大的胜诉把握。”10月27日上午,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长王敬忠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王敬忠表示,此次中国企业专门聘请了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进行应诉。经过调查发现,美国劲量电池公司起诉侵权的专利漏洞很多,中国企业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专利无效。据悉,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调查后,中国电池企业的产品出口已受到较大影响。

  防患于未然

  随着中国出口产品结构的不断升级,高技术含量出口产品比例趋于上升,企业要提前研究这方面的法律制度

  据统计,近三年来,美国企业依据“337条款”起诉中国出口产品的诉讼已有17起,其中2001年有3起,2002年有8起。

  在这些诉讼中,中国的生产或出口企业由于对这种阵势浩大的国际官司不熟悉,不知如何应对,因此大多采取回避的态度。而依据“337条款”,如果被起诉企业不应诉,则属自动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永久排斥令,使得中国所有企业生产的该项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337条款”调查已成为继反倾销调查以后中国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

  中国电池生产企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后,没有再被动挨打,而是充分发挥商务部、行业协会的组织功能,联合全行业企业积极应诉,这一举措引起了众多企业的关注。

  10月23日,在商务部、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研讨会上,上海东浩国际服务贸易集团的夏西平副总裁非常认真地参与了一整天的“337条款”研讨。在会议间隙,他向记者表示,虽然东浩集团现在出口的产品还不会受到“337条款”的威胁,但随着中国出口产品结构的不断升级,将来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出口产品比例趋于上升,生产企业、外贸企业都要提前研究这方面的法律制度。

  美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谢凯阁认为,从历史上看,“337条款”方面的诉讼有着明显的阶段性。在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日本公司受到美国企业侵犯专利权的指控最多,与中国现在的情况非常相似。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魏军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证实,当初日本企业在美国侵权诉讼面前确实普遍持回避姿态,非常容易以一定的代价与对方达成和解,从而使美国公司更加得理不饶人。上世纪80年代,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家公司起诉日本7家公司,最后这7家日本公司每家付出了高达3000万美元的专利费,得州这家公司从1986年至1993年获得了巨额专利费收入。这使得美国公司开始群起效仿得州这家公司的做法,让更多的日本企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公司开始直面美国企业界的这种知识产权挑战,局面才得到逐步缓解。

  现在日本企业已非常有经验处理这类诉讼,还已经学会在美国利用“337条款”打击其他国家的同行。而且,日本公司正在考虑在本国引入与美国“337条款”类似的制度。

  打出“组合拳”

  “诉讼是一种争端,应尽可能争取主动,打击对方。”

  面对不断上升的专利侵权官司,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337条款”诉讼?10月24日下午,美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谢凯阁在接受本报专访时,应记者要求详述了他的一整套建议。

  谢凯阁认为,在产品向美国出口前,中国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包括请专家分析产品在美国的专利保护状况,如果发现有可能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的情况,则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以免成为侵犯专利权的被告方。因为“337条款”诉讼费用高、压力大,且时间紧迫,一旦出口产品被美国公司起诉,中国企业实际上就已受到了损害。

  谢凯阁说:“我们还可以采取一系列主动性防范措施,如申请自己的专利,建立自己的专利组合,这是国外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要策略之一。这样做不但可以防患于未然,而且还可以阻止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进入美国。”

  在公司被起诉后,首先要积极认真地应诉,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出一个清楚的信号,就是中国企业不怕打官司,我们没有理亏的地方。同时,“诉讼是一种争端,应尽可能争取主动,打击对方。例如可以申请对方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等,给对方施加压力。”谢凯阁说。

  如果不应诉将是损失最大的一种做法,因为这样,美国公司用不着真正和我们打官司就已赢得了胜利,使得生产该项产品的中国企业都与美国市场无缘。更为严重的是,这样会让美国公司以为中国企业怕和他们打官司,是好欺负的,从而让他们变本加厉地起诉中国企业。

  问及“337条款”的案件费用,谢凯阁表示单是律师费就相当高昂。据有关资料,实际的费用决定于专利和权利主张的数目、技术事项的复杂程度、当事方的数目和参与律师的诉讼方式等。单凭经验来说,“337条款”诉讼案件整个辩护过程的总费用通常在150万到200万美元之间。

  发展专利战略

  从长远发展战略来看,中国内地企业需要累积专利筹码,建立完善的专利经营策略与管理制度

  涉及中国产品的“337条款”诉讼案之所以趋于增多,这一方面是由于世界制造业正在向中国转移,中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上升,客观上在美国市场构成了与美国同行的竞争,同时它也与美国经济不景气,美国企业被迫寻求通过市场化的技术壁垒手段抑制中国产品出口有关。

  面对愈演愈热的专利大战和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壁垒,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专家袁建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从应对危机的策略来看,祖国大陆企业迫切需要提升科技产业专利诉讼谈判与侵权判断能力,强化产业专利攻防力。但从长远的战略来看,祖国大陆企业需要累积专利筹码,真正形成与国外巨头抗衡的实力;要建立完善的专利经营策略与管理制度,刺激研发成果专利化,并提高产业专利的长期竞争力。袁建中认为,所有的企业都希望拥有属于自己的原创技术,但实际上,大量的核心技术、顶尖技术已被欧美一些大公司所垄断。

  另外,祖国大陆企业还要建设产业专利优势环境,建立产业专利预警制度与产业专利情报服务网,适时提供产业专利趋势也是必不可少的。袁建中认为,它可包括专利情报分析、专利诉讼谈判研究、专利政策法规研究等。

  :337调查的一般程序

  申请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起诉书(或者还有临时驱逐令)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在30天之内(一般情况下)决定是否组建调查组立案调查。

  调查组成立后,向每位被告送达起诉状和调查通知,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一般337调查的时限是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延期6个月结束。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指定行政法官,并将337调查转移由该法官主持。

  首先,被告须在送达通知之日起的20天之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果申请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驱逐令,那么被告还必须在送达通知日起的10天(普通)或者20天(较为复杂)提交针对临时驱逐令的答辩。此后,相关各方可以进行证据的搜集。

  在调查期间内,行政法官主持召开听证会,各利益方均可参加。在调查通告发布后的90天之内,必须结束对临时驱逐令的调查,复杂的可以延期在150天内结束调查。根据各方面证据搜集和听证会,在目标日期前的3个月(如果调查最长时限超过15个月的,则在此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并将该裁决连同相关建议递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天(复杂的为30天)内作出审查,除非该裁决被修正,否则自动成为ITC的最终裁决。(国际金融报/祁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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