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下的真面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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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6:08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随着郑恩宠案情的水落石出,曾经被境外一些媒体和组织别有用心地戴上“动迁维权斗士”、“反腐败英雄”、“著名大律师”等“桂冠”的郑恩宠,其真相大白于天下:作为执业律师期间,他曾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被停止执业半年;丢掉律师执业资格后,他违法进行有偿公民诉讼代理;一段时间以来,郑恩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非法为境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至于他所谓的举报官员腐败、调查“周正毅金融诈骗案”等内容,则是子虚乌有。 “名律师”竟无执照 郑恩宠对“著名大律师”这一“桂冠”得意洋洋。其实,知晓实情的人士都知道,郑恩宠是申城律师界违法乱纪且屡教不改的败类:他自称“精通法律”却知法犯法,自称“为民请命”却巧立名目索取费用,自称“反不正之风”却自身道德败坏。 早在上海某内衣厂当工人期间,郑恩宠就因违反劳动纪律而被工厂除名。1993年10月起,他先后在上海数家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1996年7月,郑恩宠在精诚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擅自编印、散发非法小册子误导群众,被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 2001年3月7日,郑恩宠与四维律师事务所解除了聘用关系,不久又打算与敏鉴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律师合同。敏鉴所向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报送了郑的转所申请材料,黄浦区司法局经审核后认为,律师与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后,就不再具备执业律师的身份,郑要求在敏鉴所执业的行为,不适用“转所”规定,而应当申请“重新执业”,遂于3月29日签署了“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郑恩宠明知黄浦区司法局这一决定是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作出的,却表示不服。一方面,他以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和黄浦区司法局为被告,连续提起7起行政诉讼,结果都败诉;另一方面,他在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牟取经济利益,在住所的门外张贴“郑恩宠律师”标识,组织一整套班子,非法从事民事、行政和法律咨询业务。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3月28日至12月31日,郑恩宠接收各类案件共213件,以“代理费”、“代书费”、“交通费”等名义,向当事人收取各种费用约60万元。 荒唐自封“反腐英雄” 境外某些媒体和组织为郑恩宠编织了“反腐败英雄”的“光环”,郑恩宠也吹嘘,是他“捅出了周正毅的金融诈骗案”,并“由此揭露了高层党政官员的腐败问题”。事实果真如此吗? 记者通过广泛而深入的采访,可以负责任地澄清两个事实:第一,迄今为止,有关纪律检查部门和司法机关从未收到过郑恩宠对周正毅问题的任何举报和起诉材料;第二,迄今为止,在被审讯过程中,郑恩宠也从未向办案人员提出过他曾举报周正毅问题的事。 郑恩宠坦白:在知道了周正毅的问题后,“我就意识到周正毅的问题也可以炒作的,可以炒大的。周正毅事情炒大以后,我也可以将自己名气炒大,我的律师证解决就有希望了。” 正是出于个人目的,善于投机的郑恩宠将自己打扮成揭发周正毅案、反腐败的“英雄”。他为了借助境外势力解决自己的律师证,将所打听到的周正毅问题的材料全部发送给在境外的“中国人权”组织。 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8日,郑恩宠在住处将新华社内参刊物中一篇稿件的复印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并在复印件上亲笔注明:“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这一内参稿件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法院认为,郑恩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的规定。 根据郑恩宠的交代,他不顾一切地搜集国家秘密、采取火上浇油的方式加以处理并发送给境外组织,其原因有二:其一,是想通过不正当手段重新获得律师执业资格,为个人牟取私利;其二,是希望通过境外组织“扩大自己的影响”。 郑恩宠自称“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他对办案人员交代说:“我也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而且我认为自己得益的地方比其他人还要多。如果国家没有公开报考律师制度,我再有能力也不可能成为一名律师。”所以他认为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是很不应该的”。据新闻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