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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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2日10:3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今后要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理论的又一次重大突破,表明我党在全面理解公有制经济及其实现形式方面有了全新思路,对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全会关于产权制度、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明确表述,突破了以往把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定位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传统观点,有助于人们从“姓资”还是“姓社”的长期困惑中彻底解脱出来,理直气壮地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公有制是就所有制的性质而言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指公有财产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二者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辩证关系。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也可以有同样的实现形式。而股份制作为现代经济的一种比较成熟的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我国20年来的改革实践已充分证明,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同样能够体现其与生俱来的巨大资本渗透力,有效地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经济等融于一体,把个别资本转化为联合资本,把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促使国有经济以有限的资本投入去控制和影响更多的社会资本,从而“四两拨千斤”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 其次,全会提出的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方向,客观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对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以及充分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和力量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众所周知,资本的社会化是现代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资本社会化必然导致多元化产权相互渗透、融合成为混合经济形态。在资本社会化、产权多元化成为基本趋势的当今时代,混合经济概念已在逐步取代传统的所有制概念并对现实经济产生着深刻影响。要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必然打破“纯粹公有制”的束缚,通过以现代股份制为主体的实现形式,促进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作,重构现代国有经济的多元化和多层次性,从而更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作效率。同时,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必将极大地促进社会各不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投资,使之相互渗透和相互贯通而形成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过去许多非公有制经济不能涉足的市场准入禁区将被打破,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将与国有企业一样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国民待遇。这种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必将更加有效地协调社会多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发展。 第三,全会确立的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思路,符合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和基本特点,不但对国家整体长远发展的影响深远,而且对地区经济特别是对欠发达地区的振兴发展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湖南发展变化很大,但横向比较仍有不小差距。要迅速改变总体相对落后状态,必须大力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特别要进一步发展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利益和竞争实力,今后必将会更多地体现于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外商等多元化投资主体混合参与的“本土经济”和“本土企业”的发展上。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劳动力、土地等诸多生产要素的低成本供应,已经促使大量的国际产业资本和生产能力转移聚集到了中国,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东部沿海地区形成了世界性的加工制造业集群区。与此相联系,随着我国东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特别是生产水平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劳动力、土地等要素成本不断上升,客观上产生了某些产业或产业环节向内地省份转移的要求。此外,大量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甚至全球营销网络等,都可能不断向内地涌入而为我所用,使我省发展成为国内次级国际产业生产基地,借助“外力”得以超常发展。 客观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和市场竞争格局,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取得新突破,特别是政府要由过去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转向大力培育有效率的市场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以及大力培育有更多非国有资本、境外资本参与的本土经济和本土企业的竞争实力,充分发挥我省加工制造业基础好和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相对低的有利条件,走开放型?驶姆⒄沟缆罚ü呕没肪常惺到档头枪凶时尽⒚窦渥时尽⒐饣蚴⊥庾时救谌氡就辆玫拇郏乇鹗墙档椭贫刃越灰壮杀荆罅ε嘤懈喾枪械摹⑹⊥夂途惩庾时镜榷嘀滞蹲手魈宀斡氲谋就辆煤捅就疗笠档木赫盗Γ纬晒窬贸中焖僭龀さ某ぞ枚Α?作者系湖南省社科院产业与企业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