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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公约织下国际法网 打击跨国犯罪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14:41 新华网

  自9月以来,两个联合国公约引起了国内舆论的普遍关注,一个是于9月29日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另一个是第58届联大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评价这两个公约,媒体广为流传的一句话是“外逃贪官的末日到了”。实际情况如何,两公约产生的过程怎样,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刘振民前不久接受本刊记者专访,详细介绍了这两个公约制定的前前后后。

  中国政府重视通过国际合作抓捕外逃罪犯

  刘振民介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加,各类犯罪现象不断出现,跨国犯罪和罪犯外逃现象也日益突出。为了不让包括贪官在内的各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通过国际合作来打击潜逃国外的犯罪分子,一直在为推动构筑一个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法律网络而努力,其中就包括与相关国家签订各种双边条约。

  通过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努力,我国已经与近6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为我国与这些国家开展司法合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我国与周边国家在签订条约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与大多数邻国签订了相关条约,对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就近潜逃周边国家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在双边合作方面,我国有很多成功的例子,刘振民举例说,中美之间签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这些年进行了有效的合作。前不久就联合破获了一起跨国贩毒大案,即代号“125贩毒案”,中美警方经过周密安排,在各自境内同时行动,抓获了十余名贩毒分子,并缴获了大量毒品。

  但是,跨国犯罪或罪犯外逃具有跨国性、有组织性的特点,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对那些没有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的国家,合作起来存在很多困难。比如引渡,不少西方国家强调,引渡必须是基于条约的引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往往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值得欣慰的是,对于打击跨国犯罪和贪官外逃,国际上还是有共识的。近年来,跨国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对国际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同需要,也是各国共同的责任。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在中国等国的倡议下,联合国在世纪之交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反腐败公约》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两个公约反映了各国打击犯罪的决心

  1998年,第5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立特设委员会起草《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委会经两年谈判于2000年完成公约起草并提交联合国大会通过。2000年12月,该公约签署会议在意大利巴勒莫举行,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在公约开放签署的当日即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2003年8月27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公约。

  对于腐败这个严重危害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毒瘤”,各国和一些区域组织先期制定了一些法律和区域文书,如拉美国家制定了《美洲国家反腐败公约》,欧洲制定了《打击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贪污腐败公约》、《反腐败民法公约》、《反腐败刑法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了《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但上述公约只是区域性的,在国际一级尚无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公约。因此,联合国大会于2001年12月通过决议决定成立“特设委员会”,谈判制定一项独立的、全面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今年10月初,《反腐败公约》如期完成谈判,随后获联大审议通过。今年12月将在墨西哥召开高级别政治会议,由各国代表签署公约。

  刘振民认为,两个公约的制定,充分显示了世界各国共同打击犯罪的决心。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例,在所有谈判完成后,联合国专门在意大利的巴勒莫召开了一次外交大会,通过和签署这项公约。在联合国过去20年历史中,国际公约大多是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和签署的,专门召开外交会议签署一项公约并不多见,反映了有关国家对公约的重视。意大利政府作为东道国,特意选择了巴勒莫这个意大利南方黑手党最活跃的地方为会址,动用了大量警察和军队,为每个代表团的团长提供军警保护的专车,就是为了在国际国内展示其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决心。

  当然,如同所有其他多边条约的谈判一样,这两个公约的谈判过程也充满争议。刘振民说,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我国谈判代表团始终从我国根本利益出发,联合与我国持相同或相近立场的国家,积极参加磋商和谈判,争取对我有利或于我无害的结果。应当说,通过谈判代表团的积极参与和努力,我国利益与主张在公约条款中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反映。

  公约作用不仅仅在于追捕外逃贪官

  对于联合国的这两个公约,国内媒体评论最多的是公约对我国抓捕外逃贪官所起的作用,“4000”和“50亿”,这两个两年前发布的中国外逃贪官人数和赃款金额的数字,一再被提及。研究国际法的专家也很兴奋,因为两个公约把腐败明确为一种刑事犯罪,各缔约国不能再以国内法为借口拒绝提供公约规定的司法协助,将大大减少以前我国在追逃过程中政治因素的干扰。

  刘振民说,其实公约的内容远不止于追逃,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公约列举了四类刑事犯罪行为,即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法律制裁,但同时不会只限于这四类活动,只是把这四类比较突出的罪行列出来,为各国打击其他的有组织跨国犯罪提供框架。

  对于《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全程参与了谈判的刘振民司长了然于胸。他介绍,《反腐败公约》内容非常庞杂,涉及腐败犯罪的预防、刑事定罪、侦查、起诉、判决、引渡和司法协助、腐败所得资金的追缴和返还等打击腐败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公约适用于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及私营部门主动和被动的腐败行为。在预防方面,公约规定,缔约国应执行“国家预防性反腐败政策”,有关预防措施应具有强制性,并加强社会和新闻媒体的参与和监督。公约规定缔约国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就腐败案件向有关国家提供协助;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起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制度。在刑事追诉等法律制裁措施方面,要求缔约国对腐败犯罪,尤其是在犯罪人逃跑的情况下,设定足够长的诉讼时效。在国际合作部分规定,在符合本国法的情况下,不应考虑将本公约规定的犯罪视为政治犯罪。最重要的是,公约首次在国际一级建立了追缴和返还腐败行为所得资金并将此类资金返还来源国的法律机制。

  两个公约的通过和生效,将对我国打击跨国犯罪、惩治腐败产生深远影响。对于这种影响,刘振民认为应全面观察。他说,应当看到,最后通过的公约条款是各国不同立场和要求的折中与平衡,反映了各国的不同期望和利益冲突。因此,不能期望通过批准这两个公约就使我国能立即将外逃的犯罪分子捉拿归案,也不能期望立刻将犯罪分子贪污的国家资金追缴和返还,但这两个公约毕竟在尚无法律合作框架的情况下,为各国开展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别是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根据。从而有利于各国就此开展国际合作,有利于我国打击跨国犯罪和腐败犯罪。(记者赵利根)(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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