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日本加强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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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21:12 新华网 | |
新华网东京12月10日电 综述:日本加强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新华社记者乐绍延 日本熊本县有关方面最近依据《种苗修改法》,以中国生产的一种蔺草侵犯了该县的农产品知识产权为由,要求日本海关禁止进口这种蔺草以及用这种蔺草制作的榻榻米。日本 此外,《种苗修改法》还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修改前的种苗法规定对侵权的个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侵权的法人企业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款。《种苗修改法》虽然对个人侵权者维持原来的处罚办法,但把对法人企业的罚款金额提高到了1亿日元以下。 就日本政府修改种苗法的背景,记者采访了负责起草种苗法的日本农林水产省官员野泽真。他说,近年来,许多在日本开发和培育出来的优良品种,未经许可就被带到海外。这些品种在海外进行繁殖和栽培之后,其收获物又被出口到日本,对日本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特别是日本个别农产品进口商社,它们擅自将日本受专利保护的优良品种带出境外,委托给外国农业机构或农户栽培,然后再将收获物进口到日本,侵犯了育种人的权利。按照以往的法律,优良品种被转移到国外之后,无论怎样繁殖、栽培和销售,日本有关方面都无能为力。新的法律虽然仍管不了这些优良品种在国外的繁殖、栽培和销售,但一旦它们被出口到日本,有关部门就可以对其进行制裁。野泽真说,农业技术人员如果开发出具有“产量高”、“抗病虫害”、“花卉或果实大”等原有品种不具备的特点的新品种,就可以申请注册“育成者权”(专利权)。经审查认可后,“育成者”(新品种培育者)就可以享有新品种种苗和收获物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专有权。非权利人如果希望种植这些新品种,必须向权利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日本的新优良品种保护期原则上为20年,果树等树木的保护期为25年。 野泽真认为,由于日本农业在价格方面缺乏竞争力,开发和栽培附加值高的产品是日本农业增强竞争力最有效的方法。所以,对农产品“育成者权”实施严格的保护是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重要一环。 业内人士认为,日本是中国重要的蔬菜、花卉、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市场。日本《种苗修改法》的实施将对中国农产品出口产生重要影响。由于不少日本商社委托中国农业企业栽培大葱、菠菜、生姜、大蒜等农产品,这些农业企业很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成了日本为保护其新品种专利而打击的靶子,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有可能因此受到意想不到的冲击。(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