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析电荒四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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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0:13 燕赵晚报 | |
12月3日在北京召开的“分布式能源政策与商业化运作研讨会”上,专家指出,入冬以来华东、华南等地区的缺电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是认识问题、管理问题和利益问题。专家们指出结构性缺电、体制性缺电、观念性缺电、道德性缺电是缺电问题日益凸现的四大原因。 结构性缺电 电力长期垄断经营造成对市场占有最大化的追求,对其他能源利用技术的排斥,结果导致用电结构越来越不合理,峰谷差越来越大,系统利用效率越来越低。在用电高峰时段不得不拉闸限电,而全年多数时间电量容量处于闲置。 体制性缺电 电力项目的审批极其复杂,没有百八十个章是不可能通过的,而每一个章都需要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付出,往往造成需要电时,项目批不下来;用电项目都跑了,项目才批下来。 电力建设还需要根据电源规划,而这些规划与市场实际变化差异很大,常常是按照规划该建的电厂没有市场,而市场需要的电厂又没在规划之中。 观念性缺电 “DSM-需求侧管理”至少五年前就已在电力行业宣传推广,但其呼声被一片鼓励用电的声音淹没。 为了垄断市场,各地电力公司积极推广用电技术,用电热采暖与集中供热竞争,用电制冷与直燃机竞争。今年缺电问题凸显后,电监会和国家电网公司迅速将“DSM-需求侧管理”作为一项缓解措施,但某些地区将“拉闸限电”改为“停产错峰”就算是落实“需求侧管理”了。 专家尖锐地指出,垄断经营,使一些人在外部失去正常的判断能力,在内部失去听取意见的兴趣,在科学上不能尊重基本规律。 道德性缺电 在中国有一部专业法是凌驾于普通法和其他专业法之上的,这就是《电力法》。 相关民法规定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公认道德规范;其他先行法律规定,公用企业和政府部门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但《电力法》第25条却根据“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这样一条不成理由的理由,限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必须向指定的机构买电。在如此法律呵护下的企业,消费者怎能指望自身权益得到他们的尊重。令人鼓舞的是,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修改《电力法》。(瞿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