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许动武到“格杀勿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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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7:01 华商网-华商报 | |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日本自卫队首次迈出国门时的使用武器规定到现在,能清楚地看到日本自卫队在海外动武的实质变化。 1992年,依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协助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法案》,日本向柬埔寨派出工兵,并派遣维和人员前往莫桑比克、卢旺达、东帝汶甚至中东的戈兰高地。在执行上述任务过程中,日本防卫厅对自卫队武器使用的规定是:“可以携带小型武器并在需要自卫时使 2001年通过的日本《周边事态法》要求国会缓和对自卫队携带武器的限制且在参与支援美军武力行动之前不必获得联合国的认可等等,但对日本自卫队武器的使用仍有非常严格的限制。 2001年,日本内阁又通过了《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自卫队法修正案》等相关法案。新法案在使用武器方面有了重大突破。《自卫队法修正案》新增条款规定,为了防止恐怖组织袭击,日本自卫队可以实施“警卫保护出动”。具体来说,自卫队可以为保护正在接受治疗的难民和美军士兵而使用武器,但使用武器仍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就是“自卫”。 到了2003年底的今天,即将前往伊拉克的日本自卫队被允许“无需警告便可开枪射杀被认为具有威胁的目标”,首次突破了“自卫”的限制,不能不引起国际社会爱好和平的人们的关注。 石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