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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起马来西亚将限制化妆品标签字样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4:02 中国日报网站

  中国日报网站消息:马来西亚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药品及化妆品管制法令,严禁化妆品标签上印制带有“恢复青春”、“漂白肌肤”、“减轻体重”及“防止脱发”的字样。

  根据马来西亚卫生部全国药品管制组网站刊登的产品标签条例,所有化妆品也不能注明其成份是纯天然药物,以免误导消费者。有关法令规定所有化妆品制造商须注明产品的成分、有效日期及种类(粉状、凝胶或乳液)。法令不允许任何护肤品自称能除粉刺或防治青
春豆;护发产品则不能清除或预防头屑及防止脱发。此外,有关能消除疤痕的面膜产品,以及能消除皮肤蜂窝状组织的消脂膏也不允许推出市场。

  马来西亚全国药品管制组已将完整的标签指南及宣传、广告条例细节在该网站刊登,并表示制造商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以确保他们的产品符合规格。

  化妆品被定义为在身体表面、头发、指甲、唇部、外生殖器、牙齿、口腔所使用的物品,意在使这些身体部分洁净、芳香、除臭或保持完好。它们包括润肤品、防晒品、染发品、眼、口腔和唇部用品。

  马来西亚卫生部长拿督蔡锐明22日说,所有制造商将给予两年的时间准备。所有化妆品制造、进口、批发和销售商须向有关当局注册,凡未在1月1日前注册的化妆产品及品牌,将被禁止进口和在马来西亚售卖。

  根据马来西亚1984年药品及化妆品管制法令,凡是违反上述法令者,一旦罪名成立,个人初犯将受到最高2500马币(约合人民币4000人民币)的罚款、最高3年的监禁或两种处罚同时实施;重犯者则被处以不超过5万马币(约合人民币11万元)的罚款、5年监禁或两种处罚同时实施。

  对于违反该法令的公司初犯将被不超过5万马币的罚款、第二次犯罪则被罚金额可最高达到10万马币(约合人民币22万元)。(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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