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获人大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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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10:19 燕赵晚报 | |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作出修改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经过表决,以全票通过,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决定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张建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2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具有两大特点: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既明确了监管机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这位负责人说,《银监法》是我国第一部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法律。《银监法》在条文设计时大量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银行监管最佳做法,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其他指导性文件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国家或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在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纳入《银监法》的有关内容将为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银监法》一方面适当授权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比如,《银监法》规定监管机构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各类报表和资料;有权对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重组或撤销,并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等。 与此同时,《银监法》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形成了对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比如,《银监法》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规定了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采取监管措施时的程序要求和监督制约措施;规定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要求监管机构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规定了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和义务、行使监管权力、采取监管措施相应的法律责任。《银监法》以法律形式,系统地建立了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次立法创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