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有标准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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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0:09 燕赵晚报 |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9日上午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制定这个司法解释依据的司法价值理念是: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 黄松有表示,此前,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一直“无法可依”,法院只能参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得较为详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案件,其赔偿标准的确定和计算事实上“无法可依”,甚至出现“强奸按照车祸赔”的怪现象。这应当说是民事司法领域里的一个重要缺陷。司法解释的制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弥补了这一缺陷。 据介绍,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50多万字600多条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 司法解释解读一 取钱遇劫可向银行索赔 近年来,由于有些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问题,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了犯罪分子在酒店、银行等经营场所杀人越货的事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司法解释规定:(一)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等。 司法解释解读二 员工伤人老板赔钱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黄松有说,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不仅有利于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也有利于雇主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雇员的教育,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司法解释解读三 学生在校受损害学校有责 幼儿、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一直是广大家长密切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就明确了教育义务机构的责任范围,并将学校的赔偿责任划分为两个层次。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一)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解读四 见义勇为者可请求补偿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见义勇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具体规定: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以上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司法解释解读五 公共场所受伤有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将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ㄔ斓墓?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如果系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解读六 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 新的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范围、标准都进行了新的界定。其中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额度比过去提高了一倍多。 这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北京为例,200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84935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为10350元/年,按司法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07000元,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高12206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