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9月8日,日美签订了安全保障条约,3年之后日本设立防卫厅,虽然宪法规定日本不拥有军队,防卫厅却设立了陆海空自卫队。1978年,日美曾制定过一个针对苏联的“日美防务合作指导方针”,其内容是规定平时及日本遭受外国入侵时,日美实行军事合作的具体内容和步骤。1991年,日本在亚洲人民的一片反对声中,强行突破宪法限制,将自卫队首次派向海外(海湾战争期间日本扫雷艇开进波斯湾),冲破了战后日本不向海外派兵的禁区。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通过PKO法案(《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随即日本向柬埔寨 派出了首批维和部队。1994年,日本政府修改《自卫队法》,到海外执行维和任务和其他军事活动作为自卫队的一项重要职能,被列入1995年颁布的新《防卫计划大纲》中。1996年4月,美国总统克林顿访问日本期间,日美两国首脑签署了“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提出修改《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为冷战后的美日关系确立了新的框架。1997年9月23日,美日在纽约正式公布了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明确将台湾海峡未来战事包括在其范围内,从而对中国本土构成严重威胁。1999年,经过历时一年半的审议,日本国会通过《美日中期防卫指针相关法案》,其核心是《周边事态法案》,允许日本政府在美军介入日本“周边”军事冲突时,派兵为美军提供海上搜救、后勤支援等后方支持。2001年10月,日本国会众参两院批准了小泉政府提出的一连串“反恐怖法案”。这些“反恐怖法案”,分别为《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简称《恐怖对策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前者在国外、后两者在日本国内,协助美军加强反恐军事行动。2002年4月16日,日本政府召开安全保障会议和临时内阁会议,通过了与“有事法制”相关的三个法案,即“武力攻击事态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和“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其核心内容是,在认定发生“武力攻击事态”的情况下,日本首相可以不经过国会直接调派部队采取军事行动。(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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