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三年劳教不知情 网上逃犯告公安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9:42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据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称,该局雨湖路派出所民警多次到易平户口所在地,并多次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均未找到易平本人。因此,6年里易平的劳教一直未执行。而易平认为这个说法莫名其妙。被处三年劳教不知情网上逃犯告公安局大众网-鲁中晨报2004-01-07 08:36:12 shrb20040107 劳动教养3年,本人却不知情 1995年12月29日,经湘潭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易平以销赃实行劳动教养3年。 据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称,该局雨湖路派出所民警多次到易平户口所在地,并多次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均未找到易平本人。因此,6年里易平的劳教一直未执行。而易平认为这个说法莫名其妙:“我至今都没有签收对我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从被决定劳教至2001年11月12日,已近6年,从没人来抓我;我根本就没外逃,一直就在湘潭家中。能有这样的逃犯吗?” 易平称,在解除收容审查后,是雨湖路派出所的民警亲自去看守所将他放出来的,并送到湘潭市平政路其哥哥家中。此后,他因身体有伤,住院无钱,只好回湘潭县中路铺镇的老家住了三四个月,用“土办法”治病。此时,他根本不知自己已被决定劳动教养3年。 此后6年,他一直在湘潭市承揽建筑生意,且在湘潭市岳塘区安家。其间,他还替岳塘区平政路派出所拆过房子,也多次去过派出所,也见过当时已被调至平政路派出所的“销赃案”的办案民警,甚至还认识雨湖公安分局现在的几个领导。但与这些人见面时,他们从来没有说过他是逃犯,也没跟他讲自己被裁定劳动教养的事。 记者曾前往易平的老家湘潭县中路铺镇金石村紫金组调查取证,据当地的村委会、易平的家属证实,他们均不知易平已在6年前被执行劳教一事,“也未收到对易平被执行劳教的法律文书”。 据此,宾福臻律师认为,在公安机关未送达劳教决定书的前提下,这份决定书不能生效。 时隔6年成“网上逃犯” 时隔6年,2001年11月12日中午,易平和家人在吃午饭,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公安分局宝塔派出所民警以迁户口为由将易平带到派出所。而等待着易平的是一副手铐,因为他是“网上逃犯”。当晚,派出所请来了湘潭电视台的记者,对落网的“网上逃犯”易平进行采访报道。翌日上午,易平被送往雨湖路派出所。 在雨湖路派出所被关了一晚,易平家人给派出所交了2000元罚款,并写下一张500元的欠条,易平被释放回家。当晚,易平在家中收看湘潭电视台新闻,屏幕上出现了他被铐住的镜头,新闻中还播出了宝塔派出所副所长胡某讲述抓捕“网上逃犯”易平的曲折过程。一夜之间,易平成为当地人皆知的“网上逃犯”。 易平说,他交了500元欠款后多次找到雨湖路派出所要求办理“自己不是逃犯”的证明,但该所却以“网上追逃已取消,没什么事了”为由拒绝办理。 湘潭市法制办的负责人证实了罚款一事,并表示:“这是不合理的。”2002年6月,法制办在接到易平的上述反映后,已将这2500元罚款悉数退还。 三被告均称没有侵权 2002年10月11日上午,易平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岳塘分局及湘潭市电视台侵犯其人身权和名誉权为由采取行政诉讼,向湘潭市岳塘区法院递交起诉书。 在诉状中,易平称“自电视节目播出后,我即被人指责为逃犯,别人看到我就躲避,在外联系业务无人接待,不敢和我说话,这给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那种痛苦难以言语,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名誉权”。 然而,立案庭交予行政庭审定后却不同意受理,称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并在行政诉讼书上签发转交民事庭。最后,易平只得变更以民事诉讼提起上诉。 2003年3月14日,易平诉雨湖公安分局、岳塘公安分局及湘潭电视台名誉侵权一案,在岳塘区法院书院路法庭正式开庭审理。9月25日,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 在两次开庭中,被告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委托代理人唐瑞武、谢国如辩称:1995年12月29日,湘潭市劳教委决定对易平劳教3年。但因找不到易平本人,故一直未能执行。为此,该局将易平确定为批准劳教在逃犯,并采用网上追逃的形式对其进行追捕。为此,唐瑞武、谢国如表示,本方是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易平构成任何侵权,完全是严格依法办案。 湘潭市电视台委托代理人沈晖口头辩称:“我方只是真实地报道追逃的事实,并未扩大、歪曲事实,故没有侵害原告名誉的事实行为。” 2003年12月22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易平的诉讼请求。拿着判决书的易平说他很惶惑,因为他发现,在人群的视线中找回真实的自己,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1月5日,易平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易平一脸无奈地告诉记者,一审判决下达当天他就准备上诉,但拖了12天才提起上诉的原因是,一审法院“先称此案不是行政诉讼,变更为民事案件受理,宣判时法院又以此案不是民事案件所审范围,将诉讼驳回”,致使他这十多天来一直为上诉之事而苦恼不已。 5日,一直关注“易平侵权案件”的湖南一律师事务所的姚小葵律师说,此案一审法院不以行政诉讼而以民事诉讼受理,并作出“此案不属所审范围”的似是而非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如果原告易平不服再次向湘潭市中院以民事案件诉讼的话,此案将“一错再错”,因为不是属民事案件的案件以民事案诉讼如何审理?该律师说,此案以后将可能成为“奇案”。 律师法理追问,引发五大质疑 易平案经媒体披露后引起较大社会反响,也引起了有关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湖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小葵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洁认为:对易平进行劳动教养的决定有违法理,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多项“悖论”。 质疑一:涉嫌销赃被收容审查是否合法 姚小葵认为:其一,公安机关仅凭物主报案——只能证明其物品被盗的事实,便称“已认定易平有盗窃销赃行为”。这证据并不能证明易平是否有盗窃行为。 其次,易平在收审站和看守所被关了8个多月,已是超期羁押。 质疑二:决定执行3年劳教是否有效 姚小葵说,劳教委决定对易平执行劳教3年,但据易平本人及其所在的村委会、当地居委会和家属证实,他们均未收到有关对易平劳教3年的决定书,?惫不匾膊荒艹鍪疽阉痛锞龆ㄊ榈闹っ鳌? 根据劳教执行的有关规定,当找不到被执行人时,劳教委应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和其家属等。 质疑三:劳教未执行列为“网上逃犯”是否成立 姚小葵认为,此案原、被告方辩论的焦点是“易平在不在逃”,但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是“在逃犯”,称其为逃犯显然不成立。 质疑四:三被告是否侵权 质疑五: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姚小葵认为,此案法院应以行政起诉受理较为妥当,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据《中国青年报》) 上一条: 下一条: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Copycenter (C) 2001-2002dzwww.com.All centers Reserved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Emai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