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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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10:20 燕赵晚报 | |
产权转让职工也有“发言权”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记者贺劲松齐中熙)在今后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并不完全由“一把手”、总经理说了算,企业职工也将拥有“发言权”,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的转让行为无效。 日前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中,“如果涉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程序,《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还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