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机构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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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8:54 大连日报 | |
成立于2001年的上海合作组织的机构包括会议机制和常设机构两部分。 (一)国家元首会议。系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机构。主要职能是:确定组织活动的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决定组织内部结构设置和运作的原则问题;决定组织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相互协作的原则问题;研究迫切的国际问题。 (二)政府首脑(总理)会议。主要职能是:通过组织预算;研究和决定组织框架内具体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合作的主要问题。 (三)外长会议。主要职能是:研究解决组织当前活动的重要问题,包括筹备元首会议,落实组织的决定,就国际问题举行磋商。 (四)各部门领导人会议。主要职能是:研究和解决在各专业领域开展合作的具体问题。 (五)国家协调员理事会。系上海合作组织日常活动的协调和管理机构。 (六)秘书处。系上海合作组织常设行政机构,设在北京。主要职能是:为组织活动提供组织、技术保障;参与组织各机构文件的研究和落实;就编制组织年度预算提出建议。 (七)地区反恐怖机构。系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设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主要职能是:协调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活动。地区反恐怖机构由理事会和执委会组成。理事会由成员国主管机关领导人组成,是反恐机构的决策和领导机关。(据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