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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扩大对周边“有事”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7日03:19 新京报

  只要美军受攻击,日本自卫队即行使“集体自卫权”

  据新华社电据日本媒体26日报道,日本政府决定扩大对周边“有事”范围的解释:只要为保卫日本而在公海上展开活动的美军遭到攻击,就认定是周边“有事”,日本可以对攻击者发起反击。日本政府的这一新解释将写入在本次国会会议上审议的《支援美军活动法案》中。新提出的“有事”范围强调,即使日本没有受到直接攻击,但为了保卫日本而在日本
周边公海上展开活动的美国军队或其舰船遭到袭击,就可以认定是对日本发动了攻击,日本自卫队就可以对其发起反击。“这属于个别自卫权范畴,不违反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规定。”

  日本政府在1983年作出的解释则认为,只有在日本遭到侵略,为保卫日本而采取行动的美国军队和舰艇遭到外国的袭击时,日本自卫队才可以对其发动反击。这才属于宪法允许的“个别自卫权”范畴。

  观察家认为,日本政府对周边“有事”范围的新解释完全将日本和美国绑在一起。只要美国军队受到攻击,日本自卫队就有理由同美国军队一同作战,行使宪法禁止的“集体自卫权”。何谓“有事法制”

  所谓“有事法制”,实际上就是“战时法制”。“有事法制”相关的三项法律是指:《应对武力攻击事态法》、《自卫队法修正法》和《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法》。这三项法律已于2003年5月15日获日本众议院批准,6月6日获日本参议院通过。“有事法制”受到日本国内和周边国家的关注。其主要内容是说在“发生武力攻击事态”或者“预测到武力攻击事态”时,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国民如何应对,其中包括设置以首相为首的应对总部;经国会同意后,首相有权向自卫队、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下达进入战争状态的命令等。

  法案规定,首相判断“发生武力攻击事态”或者“预测到武力攻击事态”后,可命令自卫队行使武力甚至先发制人。

  不难看出,“有事法制”是与日本的和平宪法精神不相符合的。战后的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国民诚实地企望以正义和秩序为基调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项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和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交战权。”

  日本政府鉴于有这部和平宪法,一直不敢明说自卫队能够行使武力。即便在前几年日本制定的《周边事态法》和《应对恐怖特别措施法》中,也写明日本自卫队对美国等的“后方支援”不属于“武力威胁或者行使武力”。日本通过的“有事法制”不但规定自卫队可以行使武力,而且根本不提“日本有事”在地理上的界定。这不仅背弃了日本和平宪法的精神,也摒弃了迄今日本政府标榜奉行的“专守防卫”和“自卫队不能在海外与美军一起行使武力”的原则。宗禾(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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