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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为何再三挑战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宪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8日12:23 解放日报

  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日本政府决定扩大对“周边有事”范围的解释,并认为扩大后的解释仍属于个别自卫权范畴,不违反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规定。

  个别自卫权是指一国保卫本国的权力,集体自卫权是指一国可以参与保卫他国的战争的权力。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当会员国遭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不得禁止会员国行使个别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因此,日本是可
以拥有个别及集体自卫权的。但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战后日本选择了和平主义的道路,其宪法第9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基于这样的立场,日本宣布:只保有个别自卫权,不承认集体自卫权。因此,自日本颁布和平宪法以来,承不承认集体自卫权,就成为日本是否坚持和平宪法的重要标准之一。

  遗憾的是,冷战后,不断发生日本政府扩大对“周边有事”范围解释的事情。但由于和平主义在战后的日本有着深厚影响,这使日本政府在扩大对“周边有事”范围解释的同时,都要强调自己的做法不违反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规定。其实,违反不违反,日本政府心知肚明,旁人也看得很清楚。谓予不信,可作比较。

  1983年,日本政府认为:只有在日本遭到侵略,为保卫日本而采取行动的美国军队和舰艇遭到外国的袭击时,日本自卫队才可以对其发动反击。

  1997年公布的新《日美防卫指针》则规定:如果日本发生“周边事态”,美军采取军事行动,日本自卫队可以提供后方支援,后方支援“主要是在日本的领域内进行,但是,在与作战地区划清界限的、日本周围的公海及其上空展开这类活动也是可以考虑的”。

  此次日本政府扩大的解释则认为:只要为保卫日本而在公海上展开活动的美军遭到攻击,就认定周边有事,日本可据此对攻击者发起反击。

  比较三次修改与解释,可以看得很清楚,对日本自卫队配合美国军事行动的限制,无论在理由、区域,还是在行动方式上,都越来越少了,简直已经到了可以任意解释的地步。

  日本政府为什么再三向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规定挑战?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成为“普通国家”的要求。冷战后,新保守主义成为日本政坛的主流,新保守主义为日本选择的发展方向是“普通国家”,要求恢复战后日本被限制或放弃的那部分权力,在国际上发挥更大作用。为此,集体自卫权成为他们的必争之权。

  其二,配合美国的战略需要。冷战后,为了维护一超的地位,建立和扩大全面优势,美国希望日本能够在亚太地区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配合美国的军事行动。特别小布什政府成立后,已一再敦促日本设法取得集体自卫权,以在配合美国方面,作出更大贡献。

  其三,冷战后,亚太和世界秩序正在酝酿着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日本希望通过扩大军事力量,加强影响未来亚太和世界秩序变化的能力。

  日本政府的所作所为已遭到国内国际和平力量的坚决反对。人们希望战后日本宪法的和平精神,在冷战后的条件下,不是被削弱,而是得到发扬光大。

  上海交通大学环太研究中心主任 王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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