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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3:37 燕赵晚报

  公务员办事拖拉将被投诉和追究

  新华社青岛2月2日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办事拖拉等行为,有关企业或个人可进行投诉。青岛市近日出台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需要转办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为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青岛市近日出台的《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或个人单位可投诉的各类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办事拖拉、态度生硬、不履行职责、政务不公开、“吃、拿、卡、要”等行为,以及“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等问题,还包括“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执行公务不按规定着装的”等情况。

  按照规定,对被投诉查实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或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对投诉事项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承办单位或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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