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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设“投资亚洲险”保护海外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1:19 新华网

  【提要】这一即将实施的日企保险制度意味着,在任何设有日资企业的亚洲国家,日本政府都试图撑起一把贸易与投资风险的保护伞,其汽车业和电器产业的“海外兵团”将得到优先保护

  国际先驱导报驻东京记者乐绍延报道

  日本经济产业省本周决定,从2004年4月开始,向设立在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日资企业提供贸易、投资保险服务。

  这项制度实施后,日资企业设在海外的子公司即使遇到战争、恐怖活动以及地震和交易对象企业破产等不测事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均可得到政府系统保险机构的赔偿,有利于促进日本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和贸易活动的展开。

  日本最终出口不在本土

  亚洲地区许多国家虽然也有政府主管的贸易保险机构,向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保险业务,但是,在当地设立的外资企业不能利用这一制度,这影响了一些日本企业在亚洲国家投资的信心。

  近年来,日本企业向亚洲国家和地区转移生产基地,在这些国家生产出产品以后,再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情况越来越多。随着企业在海外生产的扩大,日本制造业企业在海外的销售额已经占到整个制造业销售额的16.7%,在过去的10年中增长了3倍。但是,由于中东和非洲地区的部分国家政局不稳、恐怖活动频繁,海外日资企业向这些地区的贸易出口减少,影响了日资企业的投资效益。

  日本政府认为,日本的经济产业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今后将同亚洲国家形成一种国际分工协作的生产关系。这种新型的国际分工协作生产关系的特点是:需要高度技术的零部件在日本国内生产,一般零部件生产和组装将在亚洲国家和地区进行,最终产品再从这些国家出口到世界各地。

  为了支援日本产业,尤其是汽车与电器制造业的这种结构调整,日本政府决心对海外的日资企业实施政策性援助。

  以再保险业务作为交换

  为了消除日资企业对产品出口的后顾之忧,日本政府决定将国内的贸易保险制度延伸到国外。为了方便日资海外企业参加贸易保险,日本政府决定请求当地政府给予合作,协作当地日资企业加入贸易保险。具体操作方式为:当地的贸易保险机构作为窗口,接受日资企业参加贸易保险的申请。加入保险之后发生的赔偿问题,全部由日本贸易保险机构来审查和支付赔偿金。作为一种合作条件,日本贸易保险机构接受当地贸易保险机构的再保险业务,分担当地贸易保险公司的风险。

  日本经济产业省和贸易保险机构已经同汽车、家电等大量出口的目的地——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保险机构开始了缔结再保险协议的谈判,预计在2月份之内能同部分国家达成协议。

  这项贸易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日资企业一旦发生出口商品的货款不能回收问题,就可以从日本贸易保险机构获得全额或者大部分金额的保险金,避免出口风险。

  知识产权列入投资保险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设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日本企业在海外拥有的企业、股票和不动产等资产实施保险,减轻日本企业在亚洲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风险。

  日本政府制定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收益、经营以及财产使用和所有权被剥夺险、战争险、不可抗拒险。其中第一项包括:投资收益、不动产、机械设备、原材料以及矿山采掘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被外国政府剥夺或受到侵害,或者因外国政府的原因而导致企业破产或不能正常经营的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外国政府的政策变化以及外国政府违反合同规定给日资企业造成的损失等。

  在“战争险”中,如果日资企业在投资国因战争、革命、内乱、暴动或者其他骚动导致事业不能正常进行,或者不动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损害,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日资企业在投资国遭受地震、洪水、海啸等天灾,或者遭到恐怖袭击事件、全国性大罢工等不可抗拒力量,导致企业不能正常运营或者上述资产和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要求“海外投资保险”给予赔偿,获取相应的投资保险金。

  海外投资保险事务由政府系统的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贸易保险”负责。保险期限最短3年,最长15年,期满之后可以每年延长。(国际先驱导报供新华网独家报道)(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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