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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加大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04:09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近日,省地税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加大对20余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全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力促农民增收。这些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及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科技企业和个
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培育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按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乡镇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规定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从事工业生产的乡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缴税所得额。对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专供农、林、牧业生产使用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农民在农村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400元提高到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如果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农村个体双定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具体的政策咨询服务。全面实行办税公开,严肃工作纪律,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②12(王平 张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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