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受奖免费旅游者应缴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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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0:33 燕赵晚报 | |||||||||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以免费旅游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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