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战劳工在日本胜诉,日法院首次命令政府赔款(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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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17:26 中国日报网站 | |||||||||||
中国日报网站消息:日本新泻地区法院3月26日做出判决,命令日本政府以及新泻市港湾运输公司(Rinkocorporation)向二战时期的12位中国原劳工支付8800万日元(83.02万美元)的损害赔偿。这是日本法院首次命令日本政府向中国劳工做出赔偿,而此前一般仅要求私有企业赔偿。 原告方认为,这是“日本政府和企业共同实施的非法行为”,因此要求日本政府和新泻市港湾运输公司共同支付总额为2.75亿日元的赔偿金。 3月26日,日本新泻地方法院审判长片野悟好裁决认为,日本政府和企业违反了安全方面的义务,因此命令政府和该公司共赔偿8800万日元。 虽然日本政府主张“国家无答责”法理,并规定个人不可以对国家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行为提出赔偿请求。然而,判决结果认为:“如果使用该法理,就明显有悖于正义、公平的观点”,因而决定不使用该法理。 另外,虽然新泻地方法院虽然认定此案适用“(诉讼请求)有效期”的法学概念,即一旦超过20年,针对非法行为的诉讼请求权便会自然消失。但是,考虑到日本政府和企业在安全方面上的义务,法院仍然裁定称:“原劳工被迫在极为恶劣的环境中生活及劳动,其生命和人身的安全自由受到了侵害”,因此命令被告对其精神上的痛苦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王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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