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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劳工诉讼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04:18 重庆晚报

  中国劳工在日本提起的诉讼已有很多起。对于日本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各地方法院却态度迥异,判决各不相同。

  中国劳工刘连仁1944年被绑架到日本北海道,因不堪虐待逃跑,在北海道山里过了13年的“野人”生活。1996年,刘连仁正式在东京提出赔偿诉讼,东京地方法院于2001年根据“国家无答责(国家豁免法律责任)”法规,否定日本政府对《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行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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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宣称日本政府对绑架事件没有赔偿责任,但该法院同时也表示,由于“(国家)疏于战后(应提供)的救济义务”,因此应支付2000万日元。

  在2002年4月福冈地方法院做出的判决中,首次认定绑架和强制从事劳动的行为是日本政府和企业共同实施的非法行为。此外,该判决还以“违反了正义的理念”为由打破了时效的壁垒,并勒令企业进行赔偿,但同样以“国家无答责”为由驳回了原告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诉讼请求。

  2002年7月在广岛(被告为企业)、去年1月在京都(被告为国家和企业)以及去年3月在东京(被告为国家和企业)等各地方法院做出的判决中,皆以“时效壁垒”为由对原告的诉讼要求不予认可。然而,京都、东京两处地方法院并未适用“国家无答责”这一法理。

  在今年3月23日,日本北海道札幌地方法院对中国北海道劳工受害者起诉日本政府和一些日本企业案做出判决,该法院以“国家无答责”、日本掳掠劳工的不正当行为已超过20年,中国劳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失效等为由,驳回了中国劳工受害者及其家属对日本政府提出的8.6亿日元赔偿的诉讼要求。

  (王 辉)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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