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潟判决看中国劳工索赔案 具有划时代意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9:10 胶东在线 | |||||||||
3月26日,日本新潟地方法院就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认定被告日本政府和当地企业旧新潟港运公司对绑架和奴役中国劳工负全面责任,责令被告向11名受害者支付8800万日元损害赔偿金。这一判决标志着这起中国劳工索赔案一审的胜利。判决驳回日本政府的各种推脱责任的理由,第一次向日本政府下达赔偿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迄今,对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强行绑架中国劳工、强征慰安妇等案件,我国受害者分
有关历史赔偿诉讼的障碍主要有3个:一是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放弃战争索赔的内涵,被告日本政府以中国政府在声明中已经放弃索赔为由,拒绝对原告个人的赔偿,但新潟法院认为“难以解释为中国国民放弃了民间索赔的权力”,即认定了中国受害者的索赔权力。二是日本政府是否负有赔偿义务?被告日本政府在法庭辩论中援引旧明治宪法的“国家无答责”规定,拒绝私人对国家的赔偿请求。新潟泻法院批驳了被告的这一主张,指出它“严重违反正义与公平”的原则。第三是诉讼时效问题,被告提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案发20年之内,依此要求取消原告起诉的权力,但新潟法院指出,“战后日本政府为逃避战争责任,曾进行过详细调查,但随后外务省将调查报告烧毁,显示出政府的不诚实”,“实际上影响了被告提起诉讼,因此以时效为借口超出了社会公理范围”,新潟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狡辩。《日本经济新潟闻》指出,原告受害劳工的主张正在逐步得到法律的认可,判决结果越来越对日本国家和企业等被告不利。 有关律师指出,新潟地方法院的审判程序是最严肃和认真的,不仅对所有的原被告进行了法庭调查,而且还到当年奴役劳工的工地进行了现场取证,所以才作出了正义审判。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日本不同的地方法院对同样性质的案件作出了多起不同的判决。如3月23日札幌地方法院就以“国家无答责”和“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中国劳工的索赔。由此可见,日本国内对法律制度的解释存在严重的混乱现象。此外,日本法律实行三审制,一审判决被二审推翻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如1998年山口县地方法院曾以“国会怠慢赔偿立法”为由,一审判决日本政府向3名韩国慰安妇支付共9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但二审和终审判决都驳回了受害者的指控。 此间有舆论指出,日本大规模侵略中国等亚洲国家的历史已经过去了近60年,当年被日本强行绑架、奴役的近4万名中国劳工很多已经去世,健在的也都年事已高。今后在面对此类法律诉讼时,日本政府应该拿出政治决断,还受害者以正义,以慰藉那些受害者。责任编辑:丁俊杰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