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意见 破解医疗诉讼难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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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08:45 南方日报 | |||||||||
重庆消息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医患矛盾有望得到公正解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提高全市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水平,化解医患矛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说,此次出台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医学鉴定以及归责原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职工医院、卫生所(室),对外行医时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可将该单位告上法庭。挂靠在大医院的门诊,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将挂靠人和大医院一同告上法庭,谁有钱谁赔偿,绝不让患者应得的赔偿落空。此外,对患者化名就医的情况,《意见》规定:患者是谁,谁就是当事人,不以病历记载的人为当事人。 对病历封存和启封问题,《意见》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进行共同封存和启封,如果医院不合作,那就要对病历的真实性异议负举证责任。当然,如果患者横加干涉,阻拦共同封存病历,这一责任就由患者承担。 《意见》还规定,当医学会鉴定结果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进行过错鉴定,要求过错赔偿。为规范过错鉴定,将以市高院为中心,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法院的医学专家库,当事人可随机选专家。 此外,《意见》还注意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规定当患者和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此保证医疗机构科学大胆地实施医疗行为,拯救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新华社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