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库不再是“混血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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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6: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记者程富建 通讯员方世兴)日前,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对外公示了首批按照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管理办法填制的《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从而在全国率先启用全新的商品房销售、登记管理办法。今后,“一房清”管理办法将在该市全面推开。此举意味着,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有关小区车库产权究竟属于谁的纠纷将得到根治。 根据相关规定: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有部位属
为解决商品房附属房屋的产权纠纷问题,该市房产局在去年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决定从今年3月15日起实行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让市民能够放心购房,明明白白消费。所谓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预售商品房时,须先经房产登记部门对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的权属进行确认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将购房人拥有的共有、共用部位予以注明。 实行这一制度后,购房人在购房时,就会对所购房屋所拥有的哪些权利以及应享有的公共配套设施等心中有数,避免因共有共用部位权属不清而引发权利纠纷。 附:“一房清”的操作要点: 1.开发单位在建设资金投入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时,持规划核准图,向登记机关申请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的确认。 2.登记机关对开发单位申报的图纸中标注的共有共用部位进行审核,多层(七层)房屋要到实地对建设的投资进度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测绘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对开发单位申请的公共部位予以确认。 3.开发单位持项目相关批文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开发单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后,在销售现场须向购房人公示。 《江南时报》 (2004年04月07日 第二十一版) | |||||||||